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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山一小夥因開車耍帥被認為“囂張”遭暴打 小夥:怪我咯?

深夜在街頭飆車, 開著閃光燈和放著歌, 在很多年輕人看來似乎是一件很酷炫的事情, 但最近就有人因此遭了秧。

△圖片來源網路

2018年2月21日淩晨犯罪嫌疑人侯某宏、侯某聰等人相約來到靈山縣人民廣場彩虹橋玩耍, 見有2輛鬼火系列助力車經過, 其中一輛開著五顏六色的閃燈並有低音炮放歌很大聲, 幾人便認為對方氣焰囂張, 決定上前教訓一番。 侯某宏、侯某聰等人上前將對方車輛逼停並出手打人, 最後合夥將其中一輛白色助力車搶走。

靈山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 犯罪嫌疑人侯某宏、侯某聰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 強拿硬要他人財物, 情節嚴重, 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 涉嫌尋釁滋事罪, 於4月8日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法律連結#

尋釁滋事罪, 是指肆意挑釁, 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

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 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①隨意毆打他人, 情節惡劣的;②追逐、攔截、辱駡、恐嚇他人, 情節惡劣的;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 情節嚴重的;④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 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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