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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營11人!山東公佈第二批終生禁駕人員名單

近日, 在省政府新聞辦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 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向社會公佈了今年我省第二批終生禁駕人員名單。 名單如下:

另外, 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還發佈了終生禁駕五起典型案例。

一、濰坊“1.15”危險駕駛案件

2017年1月15日15時許, 宋硯飛醉酒後駕駛魯G2785X號牌小型汽車沿諸城市蘆山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至蘆山大道3KM+100M路段處駛入道路左側, 與對行的台瑞金駕駛的魯VRZ872號北京現代牌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 致乘坐其魯VRZ872號北京現代牌小型轎車的台瑞娟經搶救無效死亡, 王炳照等受傷, 車輛損壞。 事故發生後, 宋硯飛逃逸。

經調查, 宋硯飛醉酒駕駛且肇事逃逸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2017年10月27日, 經諸城市人民法院判決, 宋硯飛犯交通肇事罪,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緩刑五年。 2018年1月17日濰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宋硯飛玲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二、濟寧“3.24”危險駕駛案件

2017年3月24日23時30分許, 孔令龍醉酒後駕駛牌號為魯HNF075的小型轎車行至濟寧市東外環路小店立交橋, 與路中間護欄相撞, 發生重大單方交通事故, 致一人死亡三人受傷。

經調查, 孔令龍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 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構成交通肇事罪, 被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7)魯0891刑初131號判決孔令龍有期徒刑一年, 緩刑一年。 並被濟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三、濱州“3.28”交通肇事案件

2017年03月28日21時30分許, 王守利駕駛魯M607V3小型轎車沿環城東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城關派出所門口時, 與順行在前騎電動自行車的高舉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致高舉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發生交通事故後王守利駕車逃逸。

2017年11月7日,惠民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王守利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2017年12月11日,濱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四、濰坊“5.11”危險駕駛案件

2017年5月11日22時45分許,李新波醉酒駕駛魯VAP196號小型轎車沿安丘市文化路由北向南行駛,行駛至安丘市公安局大汶河派出所南側處時,與前方順行劉福曉駕駛的自行車碰撞,致劉福曉經搶救無效後死亡。

經調查,李新波血液酒精含量為164.27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2017年9月26日,經安丘市人民法院判決,李新波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18年2月1日濰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李新波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五、威海“5.31”危險駕駛案件

2017年5月31日,何賢義醉酒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二輪機動車沿榮成市石島海景路由東向西行駛,行至石島斥山大酒店西道路處,車輛與路中間護欄接觸後,何賢義及其車輛摔倒在路上,1時40分許,李洋(身份證號:231025198105302839)無證駕駛魯KWV177號轎車沿石島海景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事故地點時將其碾壓,造成何賢義死亡、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事故後,李洋駕車逃逸。經調查,李洋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確保安全且駕車逃逸,故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最終,李洋被榮成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被威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來源|新銳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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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順行在前騎電動自行車的高舉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致高舉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發生交通事故後王守利駕車逃逸。

2017年11月7日,惠民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王守利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2017年12月11日,濱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四、濰坊“5.11”危險駕駛案件

2017年5月11日22時45分許,李新波醉酒駕駛魯VAP196號小型轎車沿安丘市文化路由北向南行駛,行駛至安丘市公安局大汶河派出所南側處時,與前方順行劉福曉駕駛的自行車碰撞,致劉福曉經搶救無效後死亡。

經調查,李新波血液酒精含量為164.27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2017年9月26日,經安丘市人民法院判決,李新波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18年2月1日濰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李新波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五、威海“5.31”危險駕駛案件

2017年5月31日,何賢義醉酒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二輪機動車沿榮成市石島海景路由東向西行駛,行至石島斥山大酒店西道路處,車輛與路中間護欄接觸後,何賢義及其車輛摔倒在路上,1時40分許,李洋(身份證號:231025198105302839)無證駕駛魯KWV177號轎車沿石島海景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事故地點時將其碾壓,造成何賢義死亡、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事故後,李洋駕車逃逸。經調查,李洋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確保安全且駕車逃逸,故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最終,李洋被榮成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被威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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