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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茅藥酒”事件中細思恐極的幾個問題

廣州醫生譚秦東因發帖質疑鴻毛藥酒(此帖中並非“鴻茅藥酒”), 而被鴻茅藥酒企業報案, 被涼城警方以涉嫌損害商品聲譽罪執行逮捕並被關押3個多月, 被媒體曝光後引發社會熱議, 其大概過程如下:

2017年12月19日, 廣州譚秦東醫生用手機APP“美篇”發佈了《中國神酒“鴻毛藥酒”, 來自天堂的毒藥》的網帖。

2017年12月22日, 鴻茅藥酒一員工受公司委託報案稱:惡意抹黑、惡毒攻擊、大肆散播不實言論、誤導廣大讀者和患者, 並造成約142萬元經濟損失。

2018年1月5日, 涼城警方從“美篇”調取了譚秦東的註冊ID號、手機號。

2018年1月10日, 涼城警方赴廣州跨省抓捕譚秦東,

並於當月25日涼城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損害商品聲譽罪”正式批准執行逮捕。

2018年3月5日, 程遠律師在自己的微信公號“法律101”發表了一篇名為《廣告史劣跡斑斑的鴻茅藥酒獲“CCTV國家品牌計畫”, 打了誰的臉?》。

2018年3月13日, 涼城縣公安局作出《起訴意見書》, 稱譚慶東在微信群連續轉發“毒藥”一文10次左右, 網站點擊量2075次。

2018年3月23日, 涼城縣人民檢察院作出“補充偵查決定書”, 要求涼城縣公安局對譚秦東涉嫌犯罪一事補充證據。

2018年4月15日, 光明網發表評論員文章《吐槽藥酒遭跨省抓捕:警惕民事糾紛刑事化》, “鴻茅藥酒”事件在互聯網等媒體上迅速發酵。

2018年4月17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通報“譚秦東損害鴻茅藥酒商品聲譽案”: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令涼城縣人民檢察院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變更強制措施。

2018年4月17日18時許, 辦理取保候審相關手續後譚秦東從涼城縣看守所走出, 與被抓前判若兩人, 接受採訪時稱當初撰文動機是出於醫德講真話、想說明鴻茅藥酒對老年人會造成傷害。

回顧“鴻茅藥酒”事件整個過程, 其中有幾個問題細思恐極、成為關注焦點:

1、譚秦東200多字文是惡意誹謗還是善意科普?

根據網上流傳的譚秦東撰文, 文章大致分三個部分, 開頭“中國神酒, 只要每天一瓶, 離天堂更近一點, 人到老年, 心臟和血管都發生了明顯的變化……”(共88字);正文:“老年人, 退休後很多消遣專案就是電視, 鴻毛藥酒……誇大療效, 包治百病……(共132字)”;結尾:“中國神酒, 鴻毛藥酒, 來自天堂的禮物”。 最後, 該文注明“部分內容轉自西茜醫生”。

文中所提及的是“鴻毛藥酒”, 並非“鴻茅藥酒”, 企業對號入座不免有些強詞奪理, 而且估計也有心虛的成分。

文中更多的是針對老年人論述心肌變化、血管老化、動脈粥樣硬化等專業機理,

並沒有明顯涉及造謠誹謗的相關內容, 科普的成分更多一些。

關於撰文初衷, 譚秦東醫生也再三強調是出於醫德講真話、想說明鴻茅藥酒對老年人會造成傷害, 本意是警示老年人慎用, 也沒有商業目的或詆毀意向。

至於題目中有“毒藥”一詞, 譚秦東醫生雖承認有“博取眼球”的想法, 但也堅持學術角度的專業提法, 其一鴻茅藥酒的的確確是“藥”;其二“是藥三分毒”, 鴻茅藥酒宣傳說有67種中藥成分, 其藥性藥理難免會有負影響;其三鴻茅藥酒並不能適用全部人群, 只對適合的人適合的症狀與時間有效, 否則就是有毒。

根據其說明書中的成分, 何首烏明確肝毒性, 檳榔和酒精1 類致癌物。 即便如此,

從撰文內容、初衷動機、專業學術等角度來看, 譚秦東撰文並非惡意誹謗, 而只是善意科普和警示慎用, 與犯罪或刑事犯罪更無必然關聯, 最多是“毒藥”二字用詞不當而已。

2、譚秦東文章是不是鴻茅藥酒142萬元理論損失的直接主因?

鴻茅藥酒報警時指控該文致多家經銷商退貨退款, 涉及總金額達827712元,並造成公司銷量急劇下滑,市場經濟損失難以估量,嚴重損害公司商業信譽。後調查說是共2家醫藥公司(涉及貨款827000+2983392元)、7名市民要求退貨(1-12瓶不等),經內蒙古豐鎮興豐會計師事務所做《會計鑒定書》鑒定結論稱,若兩家醫藥公司履行合同則鴻茅藥酒方能贏得淨利潤1425375.04元。

據此,鴻茅藥酒方認為該文是造成約142萬元經濟損失的主因。事實確實如此嗎?

其實對於鴻茅藥酒成分及其安全性,網上質疑鴻茅藥酒的觀點有很多,譚秦東的觀點並非唯一,包括北京的于鶯、文天林,重慶的陳奇權等醫生等都有公開觀點。但鴻茅藥酒依舊我行我素、大肆推廣,2016 年其品牌(包括酒精飲品、活動、商業及服務性行業等)在電視中的廣告投放額為 150 億元,也曾多次被監管部門通報違法次數多達 2630 次、被暫停銷售數十次(《健康時報》報導)。

如果真的是好產品,用得著這麼大肆花錢鋪路、用得著如此敏感在意“草民之見”、用得著強權介入嗎?即便是好產品,專業人士也會有不同看法。如果一旦有批評或質疑之聲就強力捕押,那多少人都要鋃鐺入獄。

同時,如前文所分析,譚秦東的文章並非惡意誹謗、並非虛假捏造,而是基於數理事實分析的科普,且2075 次的點擊量說明傳播範圍也非常有限。既然如此,那麼該文就不能成為鴻茅藥酒142萬元理論損失的直接主因替罪羊,那麼所有犯罪抑或責任指控均不能成立。

如果是這樣,譚秦東不僅無罪無過,而且有功,有科普、醒世、警示之功。

3、因文定罪並由民事糾紛轉刑事拘捕是否涉嫌濫用公權?

《刑法》第 221 條對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作如下規定: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但在現實司法實踐中,侵害商譽罪適用極少,多為不同的企業主體之間出於商業目的互相傾軋,企業在面對普通消費者或專家對產品的質疑時,一般會選擇澄清、解釋、道歉或通知平臺刪除,要麼就是主張民事侵權,像這種因一篇公眾號文章就重拳出擊、跨省追捕的情況極為少見。

鴻茅藥業2017年上繳稅收高達2.7億元,而涼城縣2016年全年公共財政預算收入也不過4.08億元,鴻茅藥酒既是地方名片,也是財政收入主源,形成“企業淪為政府提款機、政府甘做企業保護傘”的特殊政商關係。

如此關係之下,為給資本和稅源保駕護航,不惜動用公權力打擊質疑者,因文定罪並由民事糾紛轉刑事拘捕也就似乎“順理成章”。但不能因為過度保護本地企業、肆意濫用公權,而不惜踐踏國法與人格權利。

為什麼此事會引起社會如此關注?就是作為普通民眾的消費者,面對強勢的知名企業和公權部門,依據專業知識或生活常識判斷某些行為違法違規,但沒有100%確鑿證據,都不能有任何的批評或質疑,因為批評或質疑的言論就造成滅頂之災,或因為某些場合發表一些不同言論觀點而遭到強權打壓,這讓所有人都不寒而慄、人人自危,那社會將變成什麼樣?

“不為良相、便為良醫”,志存高遠的譚秦東作為醫生對藥品廣告自然非常敏感,從醫生職業本能和自身專業分析感覺過於誇大,出於醫德講真話、想說明鴻茅藥酒對老年人會造成傷害,所以寫了那篇引起軒然大波的文章,本意是警示老年人慎用,他顯然是一個有良知的醫生。對一個“普通”企業的產品提出質疑,也會鋃鐺入獄,這還是法治社會的行為嗎?

不僅如此,此次事件的其他後續問題也值得深思,例如:能不能或何時才能徹底洗除“嫌疑人”身份?取保候審、補充取證之後怎麼合理合法判決?發帖吐槽、私下言論或問題質疑還會動輒啟動刑事程式或跨省跨區域捕押嗎?多年來鴻茅藥酒及其同類企業誇大、誤導、低俗的產品廣告何時才能徹底整治?

“今夫橫人嚂口利機,上幹主心,下牟百姓,公舉而私取利,是以國權輕於鴻毛,而積禍重於丘山。”關於公權、私利在《戰國策》卷十七〈楚策四·或謂楚王〉中已有論述;“防民之口,甚於防川”,政府如此,企業更是如此。鴻茅藥酒事件還未完,孰對孰錯、誰是誰非,人民心中有桿秤、歷史長河也會有桿秤。

備註:發文前澎湃新聞網又有最新報導《鴻茅藥酒回應四大質疑:實驗顯示一天喝165斤才中毒》,主要有幾個意思:

1、根據毒理試驗,藥酒安全性非常好、毒性很低、一天喝165斤才中毒;

2、抓譚秦東是因為譚是279年以來毒藥說第一人,這樣太惡毒、做的太過;

3、針對今後批評或質疑的,還會像對待譚秦東一樣應對這些網友,企業報案、警方取證後“能抓當然要抓”;

4、回應廣告違規:是經銷商而不是鴻茅藥酒公司,自2008年起原國家食藥監總局網站發佈的違法廣告匯總、公告、通告,均未涉及鴻茅藥酒;

5、回應不良反應:企業沒收到一例不良反應的報告,即便如報導所稱13年才137例,每年平均下來,數量很少。

涉及總金額達827712元,並造成公司銷量急劇下滑,市場經濟損失難以估量,嚴重損害公司商業信譽。後調查說是共2家醫藥公司(涉及貨款827000+2983392元)、7名市民要求退貨(1-12瓶不等),經內蒙古豐鎮興豐會計師事務所做《會計鑒定書》鑒定結論稱,若兩家醫藥公司履行合同則鴻茅藥酒方能贏得淨利潤1425375.04元。

據此,鴻茅藥酒方認為該文是造成約142萬元經濟損失的主因。事實確實如此嗎?

其實對於鴻茅藥酒成分及其安全性,網上質疑鴻茅藥酒的觀點有很多,譚秦東的觀點並非唯一,包括北京的于鶯、文天林,重慶的陳奇權等醫生等都有公開觀點。但鴻茅藥酒依舊我行我素、大肆推廣,2016 年其品牌(包括酒精飲品、活動、商業及服務性行業等)在電視中的廣告投放額為 150 億元,也曾多次被監管部門通報違法次數多達 2630 次、被暫停銷售數十次(《健康時報》報導)。

如果真的是好產品,用得著這麼大肆花錢鋪路、用得著如此敏感在意“草民之見”、用得著強權介入嗎?即便是好產品,專業人士也會有不同看法。如果一旦有批評或質疑之聲就強力捕押,那多少人都要鋃鐺入獄。

同時,如前文所分析,譚秦東的文章並非惡意誹謗、並非虛假捏造,而是基於數理事實分析的科普,且2075 次的點擊量說明傳播範圍也非常有限。既然如此,那麼該文就不能成為鴻茅藥酒142萬元理論損失的直接主因替罪羊,那麼所有犯罪抑或責任指控均不能成立。

如果是這樣,譚秦東不僅無罪無過,而且有功,有科普、醒世、警示之功。

3、因文定罪並由民事糾紛轉刑事拘捕是否涉嫌濫用公權?

《刑法》第 221 條對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作如下規定: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但在現實司法實踐中,侵害商譽罪適用極少,多為不同的企業主體之間出於商業目的互相傾軋,企業在面對普通消費者或專家對產品的質疑時,一般會選擇澄清、解釋、道歉或通知平臺刪除,要麼就是主張民事侵權,像這種因一篇公眾號文章就重拳出擊、跨省追捕的情況極為少見。

鴻茅藥業2017年上繳稅收高達2.7億元,而涼城縣2016年全年公共財政預算收入也不過4.08億元,鴻茅藥酒既是地方名片,也是財政收入主源,形成“企業淪為政府提款機、政府甘做企業保護傘”的特殊政商關係。

如此關係之下,為給資本和稅源保駕護航,不惜動用公權力打擊質疑者,因文定罪並由民事糾紛轉刑事拘捕也就似乎“順理成章”。但不能因為過度保護本地企業、肆意濫用公權,而不惜踐踏國法與人格權利。

為什麼此事會引起社會如此關注?就是作為普通民眾的消費者,面對強勢的知名企業和公權部門,依據專業知識或生活常識判斷某些行為違法違規,但沒有100%確鑿證據,都不能有任何的批評或質疑,因為批評或質疑的言論就造成滅頂之災,或因為某些場合發表一些不同言論觀點而遭到強權打壓,這讓所有人都不寒而慄、人人自危,那社會將變成什麼樣?

“不為良相、便為良醫”,志存高遠的譚秦東作為醫生對藥品廣告自然非常敏感,從醫生職業本能和自身專業分析感覺過於誇大,出於醫德講真話、想說明鴻茅藥酒對老年人會造成傷害,所以寫了那篇引起軒然大波的文章,本意是警示老年人慎用,他顯然是一個有良知的醫生。對一個“普通”企業的產品提出質疑,也會鋃鐺入獄,這還是法治社會的行為嗎?

不僅如此,此次事件的其他後續問題也值得深思,例如:能不能或何時才能徹底洗除“嫌疑人”身份?取保候審、補充取證之後怎麼合理合法判決?發帖吐槽、私下言論或問題質疑還會動輒啟動刑事程式或跨省跨區域捕押嗎?多年來鴻茅藥酒及其同類企業誇大、誤導、低俗的產品廣告何時才能徹底整治?

“今夫橫人嚂口利機,上幹主心,下牟百姓,公舉而私取利,是以國權輕於鴻毛,而積禍重於丘山。”關於公權、私利在《戰國策》卷十七〈楚策四·或謂楚王〉中已有論述;“防民之口,甚於防川”,政府如此,企業更是如此。鴻茅藥酒事件還未完,孰對孰錯、誰是誰非,人民心中有桿秤、歷史長河也會有桿秤。

備註:發文前澎湃新聞網又有最新報導《鴻茅藥酒回應四大質疑:實驗顯示一天喝165斤才中毒》,主要有幾個意思:

1、根據毒理試驗,藥酒安全性非常好、毒性很低、一天喝165斤才中毒;

2、抓譚秦東是因為譚是279年以來毒藥說第一人,這樣太惡毒、做的太過;

3、針對今後批評或質疑的,還會像對待譚秦東一樣應對這些網友,企業報案、警方取證後“能抓當然要抓”;

4、回應廣告違規:是經銷商而不是鴻茅藥酒公司,自2008年起原國家食藥監總局網站發佈的違法廣告匯總、公告、通告,均未涉及鴻茅藥酒;

5、回應不良反應:企業沒收到一例不良反應的報告,即便如報導所稱13年才137例,每年平均下來,數量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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