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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票改簽差額平攤旅客應當多點理解

據媒體報導, 中國民用航空局正在考慮未來因天氣等非承運人原因導致航班取消、延誤、提前、航程改變、艙位等級變更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時, 旅客要求客票改期的, 產生的票價差額由旅客和航空公司平攤。

筆者認為, 從法律和商業公平角度說, 由於雨雪天氣等原因導致航班取消、延誤, 旅客改簽產生票價差額實行平攤機制, 由航空公司和旅客共同承擔, 這樣的做法未必不公平, 旅客應當多點理解。

雨雪等天氣屬於不可抗力, 是航空公司、旅客都無法避免的, 也是雙方都不想看到的事情。 不能說航空公司財大氣粗,

就該由航空公司獨自承擔不是航空公司原因造成的損失, 這顯然有失公平。

在法律上, 不可抗力因素享有免責條款。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 不承擔民事責任。 ”合同法也規定, 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情形的, 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應當及時通知對方, 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 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從這個角度說, 因為天氣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航班取消, 旅客改簽產生票價差額, 作為承運人的航空公司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不過, 為了保障旅客的權益, 航空公司和旅客平攤改簽機票差價不該“一刀切”, 應當配套例外條款。 對於旅客改簽同一家航空公司相同艙位其他航班產生的機票差價, 應當採取“多退少不補”的辦法, 畢竟這對航空公司沒有產生實質性損失;對於航空公司相互之間有協議, 並不會產生真實的機票差額的, 也應當採取“多退少不補”的辦法。 再者, 即使明文規定航空公司和旅客平攤改簽機票差價, 民航主管部門也應當鼓勵航空公司自己實行“多退少不補”的做法, 而不是選擇平攤改簽機票差價的做法。 (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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