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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給排水施工與驗收一般規定

1.1 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影響範圍內地下管線(構築物)及其他公共設施資料, 施工單位應採取措施加以保護。

1.2 給排水管道工程的土方施工,

除應符合本章規定外, 涉及圍堰、深基(槽)坑開挖與圍護、地基處理等工程, 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構築物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141及國家相關標準規定。

1.3 溝槽的開挖、支護方式應根據工程地質條件、施工方法、周圍環境等要求進行技術經濟比較, 確保施工安全和環境保護要求。

1.4 溝槽斷面的選擇與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槽底寬、槽深、分層開挖高度、各層邊坡及層間留台寬度等, 應方便管道結構施工, 確保施工品質和安全, 並盡可能減少挖方和占地; 2 做好土(石)方平衡調配, 盡可能避免重複挖運;大斷面深溝槽開挖時, 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3 溝槽外側應設置截水溝及排水溝, 防止雨水浸泡溝槽。

1.5 溝槽開挖至設計高程後應由建設單位會同設計、勘察、施工、監理單位共同驗槽;發現岩、土質與勘察報告不符或有其他異常情況時, 由建設單位會同上述單位研究處理措施。

1.6 溝槽支護應根據溝槽的土質、地下水位、溝槽斷面、荷載條件等因素進行設計;施工單位應按設計要求進行支護。

1.7 土石方爆破施工必須按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 由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

1.8 管道交叉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滿足管道間最小淨距的要求, 且按有壓管道讓無壓管道、支管道避讓幹線管道、小口徑管道避讓大口徑管道的原則處理; 2 新建給排水管道與其他管道交叉時, 應按設計要求處理;施工過程中對既有管道進行臨時保護時,

所採取的措施應徵求有關單位意見。 3 新建給排水管道與既有管道交叉部位的回填壓實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並應使回填材料與被支承管道貼緊密實。

1.9 給排水管道鋪設完畢並經檢驗合格後, 應及時回填溝槽。 回填前, 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預製鋼筋混凝土管道的現澆築基礎的混凝土強度、水泥砂漿介面的水泥強度不應小於5MPa; 2 現澆鋼筋混凝土管渠的強度應達到設計要求; 3 混合結構的矩形或拱形管渠, 砌體的水泥砂漿強度應達到設計要求; 4 井室、雨水口及其它附屬構築物的現澆混凝土強度或砌體水泥砂漿強度應達到設計要求; 5 回填時採取防止發生位移或損傷的措施; 6 化學建材管道或管徑大於900mm的鋼管、球墨鑄鐵管等柔性管道在溝槽回填前,

應採取措施控制管道的豎向變形。 7 雨期應採取措施防止管道漂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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