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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自動報警的一般規定

​ 1.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可用于人員居住和經常有人滯留的場所、存放重要物資或燃燒後產生嚴重污染需要及時報警的場所。

1.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設有自動和手動兩種觸發裝置。

1.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備應選擇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有關市場准入制度的產品。

1.4 系統中各類設備之間的介面和通信協定的相容性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元件相容性要求》GB 22134 的有關規定。

1.5 任一台火災報警控制器所連接的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和模組等設備總數和位址總數, 均不應超過 3200 點, 其中每一匯流排回路連接設備的總數不宜超過200 點, 且應留有不少於額定容量 10% 的餘量;任一台消防聯動控制器位址總數或火災報警控制器(聯動型)所控制的各類別模組總數不應超過 1600 點, 每一聯動匯流排回路連接設備的總數不宜超過 100 點, 且應留有不少於額定容量 10% 的餘量。

1.6 系統匯流排上應設置匯流排短路隔離器, 每只匯流排短路隔離器保護的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和模組等消防設備的總數不應超過 32 點;匯流排穿越防火分區時, 應在穿越處設置匯流排短路隔離器。

1.7 高度超過 100m 的建築中, 除消防控制室內設置的控制器外, 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災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和模組等設備不應跨越避難層。

1.8 水泵控制櫃、風機控制櫃等消防電氣控制裝置不應採用變頻啟動方式。

1.9 地鐵列車上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應能通過無線網路等方式將列車上發生火災的部位資訊傳輸給消防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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