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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員警執法時,你必須知道的三件事

民警依法履行職務是為了維護公平正義, 但執法過程中總是有部分人不配合, 挑釁公眾底線、蔑視員警權威、或通過街頭鬧事擴大社會影響, 無視員警存在......

實際上, 在接處警現場, 公民應該絕對服從員警, 任何原因都不能成為對抗員警的藉口。

一、員警執法無需執法證

一般情況下, 員警身著制服、佩帶警銜、警號, 並不需要出示證件。 只有在便衣情況下執法時才需聲明並出示警官證。

《人民警察法》規定員警執行公務時有兩種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規定著裝, 佩帶人民警察標誌;另一種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證件。

二、辱駡執法員警, 會被直接拘留

根據《人民警察法》第35條規定: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 以及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 屬於妨礙執法民警依法執行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規定, 對於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 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妨礙執行公務, 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中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

第五款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 事業單位人員受委託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時, 受到暴力侵犯, 也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蜀黍有話說

“員警執法優先, 公民存疑後置”。 在現場必須絕對服從員警, 任何原因都不能成為對抗員警的藉口。

因對抗員警而發生意外, 應由對抗員警者承擔責任。 當廣大人民群眾懂得員警執法權不可侵犯之時, 便是警民關係真正和諧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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