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依法履行職務是為了維護公平正義, 但執法過程中總是有部分人不配合, 挑釁公眾底線、蔑視員警權威、或通過街頭鬧事擴大社會影響, 無視員警存在......
實際上, 在接處警現場, 公民應該絕對服從員警, 任何原因都不能成為對抗員警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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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警執法無需執法證
”
一般情況下, 員警身著制服、佩帶警銜、警號, 並不需要出示證件。 只有在便衣情況下執法時才需聲明並出示警官證。
《人民警察法》規定員警執行公務時有兩種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規定著裝, 佩帶人民警察標誌;另一種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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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辱駡執法員警, 會被直接拘留
”
根據《人民警察法》第35條規定: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 以及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 屬於妨礙執法民警依法執行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規定, 對於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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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妨礙執行公務, 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中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
第五款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 事業單位人員受委託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時, 受到暴力侵犯, 也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蜀黍有話說
“員警執法優先, 公民存疑後置”。 在現場必須絕對服從員警, 任何原因都不能成為對抗員警的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