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31日, 湖南省衡陽市南嶽區一未成年人在麵包車內身亡, 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案件發生後, 南嶽區檢察院迅速啟動重大案件提前介入機制, 展開引導偵查取證工作, 通過參與案件討論及跟蹤案件取證進程, 適時掌握案情及證據變化。 4月13日, 該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犯罪嫌疑人譚某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據瞭解, 該案被害人倪某系衡陽市南嶽區某中學女學生, 3月30日傍晚, 犯罪嫌疑人譚某與倪某相約外出唱歌。 途中, 譚某騎摩托車搭乘倪某和另一同伴至岳雲路口時與他人摩托車發生碰撞,
該案系重大案件, 且牽涉到被害人是未成年人,
在該案中, 譚某搭乘倪某發生交通事故, 倪某在事故中受重傷, 譚某事發後一直呆在倪某身邊, 既有能夠救助倪某的行為能力, 也有救助倪某的時間條件、空間條件及交通運輸條件, 但譚某在客觀上不僅不實施積極的救助行為, 也沒有聯繫倪某的家人, 且其明知自己不救助的行為可能導致倪某發生死亡的危險, 仍然聽之任之、放任不管, 在淩晨3點時仍將重傷後已不能行動的倪某放在自己的車內,
檢察官提醒, 在發生交通事故後, 一定要聯繫交警對現場進行處理, 而不要選擇私了了事。 如果因為自己的行為使得他人合法權益遭到現實、緊迫危險時, 在能夠救助的情況下要盡可能地救助, 這不僅是履行自己的法律義務, 從某種程度上也可以減輕罪責, 實則也是在救助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