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 沁水縣嘉峰鎮的李某(男)與劉某(女)認識不久便確定了戀愛關係。 2017年3月, 按照農村習俗, 舉辦了婚禮, 但並未領取結婚證。
因婚前不夠瞭解, 兩人閃婚後, 李某與劉某經常因生活瑣事爭吵。 2017年6月, 兩人的婚姻維持了三個月, 就決定離婚。 對於離婚, 兩人沒異議, 卻因彩禮返還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按照婚姻法規定, 李某與劉某因沒領結婚證, 只能屬於同居關係。 為儘快解決這個問題, 李某與劉某找到沁水縣嘉峰鎮司法所, 希望通過調解解除同居關係。 李某要求劉某退還婚前彩禮10萬元, 退還婚前給劉某買衣服、買“三金”的2萬元。
調解員對李某和劉某說:“你倆沒有領取結婚證, 這符合彩禮返還的法定條件。 李某婚前給劉某買的衣服和‘三金’所花費的2萬元屬於贈與性質, 女方可以不予返還。 ”
為妥善解決雙方問題, 調解員通知雙方媒人也到場參加調解。 在調解員的主持下, 李某與劉某達成一致意見:劉某一次性返還李某70000元彩禮。
這場閃婚帶來的煩惱和糾紛得到了圓滿的解決。
調解員認為, 在我國, 彩禮是一種約定俗成的社會現象, 男婚女嫁都會送彩禮。 若在彩禮問題上發生糾紛該如何處理呢?
《婚姻法》雖然沒有作出明確規定, 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作出規定,
在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時, 是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依據, 是解決此類糾紛所堅持的基本原則。 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 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 給付彩禮後如果已經正式領取結婚證的, 原則上不予返還, 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