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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福利比漲工資還管用,週末輕鬆回家

劍客行者 三劍客

文/劍客行者 圖/大唐 copyright©三劍客 公眾號

駐地到底有多遠?兩地分居到底該如何精確界定, 這是困擾很多官兵和基層單位的煩惱事。

因為“駐地”概念牽涉到個人休假、結婚、分居、隨軍等等非常多切身利益的事。

1

士官阿木休假回家探家時, 經人介紹認識了一個女孩子, 經過幾年交往, 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基礎, 準備結婚。

由於該團駐地和姑娘家鄉所在地同處一個地級市, 該團根據上級規定中“在部隊附近找物件的, 其物件戶口所在地必須是部隊駐地以外的地級市或地區”, 駁回了阿木的申請, 讓阿木很是無奈。

阿木說, 姑娘的戶口所在地雖然和單位駐地屬於同一地級市, 但她實際工作地點距駐地近千公里以上, 屬於事實上的兩地狀況, “駐地的標準是什麼?戶口所在地還是實際工作、居住地?”

士官小海在駐地辦事的時候, 認識了一位元同鄉。

因為年紀相仿、經歷類似, 兩人關係迅速升溫, 很快擦出了愛情火花。

單位瞭解情況後, 嚴厲批評了他, 指出他違反了“士官原則上不得在部隊駐地找物件”的規定, 要求小海必須與同鄉斷絕戀愛關係。

但小海認為, 雖然對方是在駐地工作, 但是戶籍卻是在家鄉, 不應該屬於“駐地”的範圍。

一些官兵支持小海的看法, 他們認為雖然形式上小海和對方同處一地, 但是根子上卻是分隔好遠, 對方戶口也沒有遷過來, 就算將來結婚也是在家鄉領證買房, 小海的行為不違反規定, 單位沒有權力干涉。

排長小陳、小王同時向單位申請駐地幹部身份, 準備週末回家。 可是報告申請上去, 小陳的被駁回了, 小王的批准了。

機關說, 小陳雖然家離單位只有二十多公里路,

但是卻分屬兩個地級市, 不符合單位關於駐地的標準;小王雖然離家較遠, 有一百多公里, 但是卻是在同一個市, 符合標準。 這讓小陳很是無奈。

2

由於沒有統一規定, 在現實執行中往往出現各種糾紛和困惑。 比如現在人員的流動性也很大, 就產生了是以“戶籍所在地”還是以“經常居住地”作為劃分“駐地”範圍的爭議問題。

一般情況下, 如果戀愛對象的“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是一致的, 這就好辦。 如果“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 戶籍標準的功能趨向弱化, 就難以把握了。

所以, 在1991年4月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將原來的“民事訴訟由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

修改為“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

再比如, 如果以地域為界限, 一個部隊駐在某縣市或地區的邊緣, 卻與鄰近的縣市或地區距離很近, 這個部隊的官兵如何申請駐地身份?士官又如何知道自己找的物件是否違規?如果按照距離劃分, 說不定向左延伸可能還在這個縣市, 向右延伸就可能越界了, 這種情況又該怎麼說呢?

別小看這小小的區別, 對於廣大基層官兵來說, 卻是實實在在的利益。

“士官原則上不得在部隊駐地或本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作為軍隊的一項規定, 是必須遵守和執行的。 但是, 在執行的過程中“駐地”的解釋和界定,

就會讓很多士官在能不能在駐地找、選擇婚戀物件方面存在很多困惑, 甚至已經可以走入婚姻殿堂的卻被迫放棄。

3

我們接著往下看——

《內務條令》規定:……配偶隨軍或者居住在營區附近的, 在保證連隊軍官按編制數有50%並有1名主官在位的前提下, 休息日和節假日可以按照統一安排輪流回家住宿(休息日和節假日前1日晚飯後離隊,休息日和節假日結束當日晚飯前歸隊)。

所以駐地的身份認定,將決定這個官兵能否享受駐地待遇,能夠回家度週末。再者駐地幹部和異地幹部在休假天數、路費報銷等方面是有差別的,有的甚至差別還很大。

所以一個駐地的概念界定,是和官兵都實際利益掛鉤的,是實實在在的。

關於駐地的定義,資料定義有兩種:1.地方行政機關所在地。2.軍隊或外勤人員駐紮的地方。

在現在各級的檔中,對於駐地的界定很是模糊,沒有統一標準。

因為沒有一個標準,所以給各單位在落實政策、維護駐地官兵利益方面,帶來的麻煩和困惑。各單位只能根據自己的理解,制定了“沒有依據、沒有標準”的規範,並以此執行,這就出現了同樣的條件,在不一樣單位卻能發生不一樣的效果的現象——

(1)有的以距離為標準,以營區為圓心畫圓。只不過這個圓的半徑有多大,就看各個單位自己把握了。

(2)有的以50公里為標準,有的以100公里為標準,在這個區域以內居住的部隊人員視為駐地或駐地附近;

(3)有的以地域區劃為標準,同一個縣,同一個地級市之內都算作是駐地;

(4)也有的是以戶籍所在地為標準,只要戶籍在某個範圍內就算是駐地,不管你身在何地。如果你戶籍不在當地,就算你找的物件就在營區旁邊生活,也不算是駐地官兵;

(5)還有的以時間為標準。因為現在交通條件已經非常發達了,即使一兩百公里也就一個小時就能到,就用車程時間作為劃分的標準,某個時間車程內的官兵就算做是駐地官兵。當然,還有很多的標準,這裡就不一一列舉了。

標準很多、很雜,似乎都有道理,似乎又都找不出什麼道理,值得反思、需要深思。

4

劍客認為,當初對於駐地概念這個問題,是不需要過細加以明確的,因為以前流動性差、交通也不方便,所以即使不明確也不會出現大問題。

可是現在不一樣了,交通方便了,高鐵、城際、班車,距離已不是問題。

還有現在人員流動性很大,絕不局限于本地區,很可能是戶口在這,人卻在那生活工作。這就需要我們即使對這些現實問題進行補充修繕,進一步科學合理界定明確,方便官兵生活和基層執行落實。

反思這些問題的出現,簡單、抽象的法律規則在適用時,容易與複雜、具體的社會現象發生衝突,必須剛性規定和理性劃分才行。

解決這個矛盾需要對相關規定進一步細化、完善,基本立法技術是原則性與具體性相結合,即情形列舉條款與兜底條款相結合,一般規則與“除外”條款相結合。

比方說是按距離劃分還是按照車程時間劃分,是按戶口劃分還是按照實際生活區分。要讓以往過於籠統,不好把握的概念得以固化、規範化,避免出現不同單位對駐地的理解不相同,落實的舉措好些個版本和效果的現象的出現。

劍客君建議,以戶籍為主要依據,同時結合單位駐地環境進行分級劃分:邊防、駐地偏遠的地方,主要以距離為主要參考因素,特別要照顧到交通不便駐地官兵;大城市、發達地區,以所在的市區為基本標準,適當延伸到縣區,因為這些地方交通發達,即使有事也能迅速回來;在相鄰幾個地域交界附近的單位,以部隊營區為圓心畫圓,半徑範圍之內的都為駐地,突破地域標準……

同時,在涉及士官在駐地找物件問題的時候,以戶籍為主,以實際生活地距離為輔的參考依據。

希望,新標準能早點下來,讓官兵不再煩惱。

當然如果你有更好的想法可以在留言中寫出來,我們的建言管道很暢通,說不定會被政策制定者採納了哦!

休息日和節假日可以按照統一安排輪流回家住宿(休息日和節假日前1日晚飯後離隊,休息日和節假日結束當日晚飯前歸隊)。

所以駐地的身份認定,將決定這個官兵能否享受駐地待遇,能夠回家度週末。再者駐地幹部和異地幹部在休假天數、路費報銷等方面是有差別的,有的甚至差別還很大。

所以一個駐地的概念界定,是和官兵都實際利益掛鉤的,是實實在在的。

關於駐地的定義,資料定義有兩種:1.地方行政機關所在地。2.軍隊或外勤人員駐紮的地方。

在現在各級的檔中,對於駐地的界定很是模糊,沒有統一標準。

因為沒有一個標準,所以給各單位在落實政策、維護駐地官兵利益方面,帶來的麻煩和困惑。各單位只能根據自己的理解,制定了“沒有依據、沒有標準”的規範,並以此執行,這就出現了同樣的條件,在不一樣單位卻能發生不一樣的效果的現象——

(1)有的以距離為標準,以營區為圓心畫圓。只不過這個圓的半徑有多大,就看各個單位自己把握了。

(2)有的以50公里為標準,有的以100公里為標準,在這個區域以內居住的部隊人員視為駐地或駐地附近;

(3)有的以地域區劃為標準,同一個縣,同一個地級市之內都算作是駐地;

(4)也有的是以戶籍所在地為標準,只要戶籍在某個範圍內就算是駐地,不管你身在何地。如果你戶籍不在當地,就算你找的物件就在營區旁邊生活,也不算是駐地官兵;

(5)還有的以時間為標準。因為現在交通條件已經非常發達了,即使一兩百公里也就一個小時就能到,就用車程時間作為劃分的標準,某個時間車程內的官兵就算做是駐地官兵。當然,還有很多的標準,這裡就不一一列舉了。

標準很多、很雜,似乎都有道理,似乎又都找不出什麼道理,值得反思、需要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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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客認為,當初對於駐地概念這個問題,是不需要過細加以明確的,因為以前流動性差、交通也不方便,所以即使不明確也不會出現大問題。

可是現在不一樣了,交通方便了,高鐵、城際、班車,距離已不是問題。

還有現在人員流動性很大,絕不局限于本地區,很可能是戶口在這,人卻在那生活工作。這就需要我們即使對這些現實問題進行補充修繕,進一步科學合理界定明確,方便官兵生活和基層執行落實。

反思這些問題的出現,簡單、抽象的法律規則在適用時,容易與複雜、具體的社會現象發生衝突,必須剛性規定和理性劃分才行。

解決這個矛盾需要對相關規定進一步細化、完善,基本立法技術是原則性與具體性相結合,即情形列舉條款與兜底條款相結合,一般規則與“除外”條款相結合。

比方說是按距離劃分還是按照車程時間劃分,是按戶口劃分還是按照實際生活區分。要讓以往過於籠統,不好把握的概念得以固化、規範化,避免出現不同單位對駐地的理解不相同,落實的舉措好些個版本和效果的現象的出現。

劍客君建議,以戶籍為主要依據,同時結合單位駐地環境進行分級劃分:邊防、駐地偏遠的地方,主要以距離為主要參考因素,特別要照顧到交通不便駐地官兵;大城市、發達地區,以所在的市區為基本標準,適當延伸到縣區,因為這些地方交通發達,即使有事也能迅速回來;在相鄰幾個地域交界附近的單位,以部隊營區為圓心畫圓,半徑範圍之內的都為駐地,突破地域標準……

同時,在涉及士官在駐地找物件問題的時候,以戶籍為主,以實際生活地距離為輔的參考依據。

希望,新標準能早點下來,讓官兵不再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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