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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漲知識丨員工月初離職,當月社保原公司要不要繳納?

為員工繳納社保社保是企業的的法定責任, 但在企業運行的過程中, 員工離職總是不可避免, 在這個時候令HR頭疼的問題來了:

員工月初如果離職, 員工社保公司到底要不要繳納?

如果不繳納又會有什麼風險?

現實中又該如何操作呢?

首先針對於員工月初離職社保繳納的解決, 各企業會有自己的內部規定, 一般的做法是:

● 在當月15之前離職的員工不為其繳納社保, 而在15號之後離職的員工會為其進行社保繳納。

● 或者公司會規定必須幹滿一個月, 否則企業繳納的部分也將由個人承擔。

當然這些知識企業內部規定,

那在法律上又是如何說的呢?

● 《社會保險法》第5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 《勞動法》也規定, 當月的工資還是由原單位支付, 那麼在那裡上班領取的當月的勞動報酬就應該相應的繳納社保。

也就是說, 只要職工在職1天, 企業都要為職工繳納社保, 而且不能出現個人承擔企業繳納費用的情況, 否則會面臨以下用工風險:

①職工離職後申請仲裁, 企業面臨補繳風險

②離職日期未到, 在交接過程中發生工傷, 企業由於當月未繳社保將會承擔高額的賠償費用

......

但, 想必各位HR很清楚, 上述所說只是一種理想型的狀態, 實踐中很少有企業會做到。

而在此, 51醬給出的建議是無論是哪一種方法HR都要先提前與職工進行溝通, 在得到確認的答案後, 再確定是減員還是繼續繳納社保, 費用方面可以協商, 建議:

①企業如果有能力負擔, 最好是職工在職一天即為其繳納一個月的社保, 以避免未發生的法律風險;

②如果要規定時間節點來去界定是否為職工繳納社保, 建議可以根據當地社保的扣費繳納時間節點作為參考, 當然還是要跟職工進行溝通確認, 最好在離職協議中有明確規定社保公積金繳納時間。

企業選擇第二種處理方式下, 很多職工的社保會斷掉, 導致無法享受醫保、生育保險、買房、落戶等待遇, 而這個時候HR就可以為他們推薦個體社保繳納神器——好社保,

又快又好交社保, 既避免了已離職職工的社保斷交, 也和離職職工保持了好聚好散, 兩全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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