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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時公司“降薪”,你能接受嗎

在電視求職節目中達成的聘用意向, 卻在辦理入職時遭到入職條件變動。 近日, 楊女士的求職經歷經媒體報導後在網上引起一陣熱議。 事實上, 楊女士的遭遇並非個案。 在求職過程中, 不少求職者或多或少都會遇上企業出爾反爾, 變更錄用條件的情況。 那麼, 當企業降低錄用條件時, 你是否會繼續入職?對此, 本報通過微信公眾平臺“有你安U-nion”進行了一項調查, 結果顯示, 如果遇到錄用條件降低, 逾六成受訪者則會放棄入職。

事件

參與電視招聘卻遭“降薪”入職

據媒體報導, 楊女士是瀋陽理工大學的碩士,

今年3月畢業後報名參加了一檔衛視的現場招聘節目。 在節目中, 她介紹了自己曾獲得過的獎項, 並展示了其各方面的綜合能力, 成功與現場的一家企業達成了聘用意向:公司開出13000元的底薪, 並給予其銷售運營總監助理的職位。

節目結束後, 公司給楊女士發了入職通知的電子郵件, 並通知她進行入職體檢。 此時, 公司人力資源總監稱工資有變動:工資底薪變為4000元, 通過她的努力最後月收入能夠達到13000元。 楊女士拒絕接受工資的變動, 因為在電視節目裡企業承諾給出的13000元應該是每個月的底薪, 並不是綜合月收入。 雖然事後經欄目組協調後, 稱楊女士可以正常入職, 但是她卻直接拒絕:這樣的公司不能再相信。

消息一出,

不少網友都對楊女士上電視節目找工作的行為表示“佩服”, “現在許多互聯網招聘也暗含招聘隱患, 像這類電視招聘節目, 肯定也含‘炒作’成分。 她選擇上節目招聘, 這膽子真大!”也有人認為, 求職應當是勞動者與企業雙方交流的過程, 像電視節目的模式, 根本無法好好瞭解彼此。 與網友意見相仿, 調查結果顯示, 81%的受訪者表示, 自己不會嘗試、參與像電視招聘節目這類的招聘方式。

討論

求職者看重企業誠信度

除去電視節目招聘這一形式之外, 讓更多網友熱議的還要數企業“出爾反爾”的行為。 調查中, 65%的受訪者認為他們會與楊女士做出同樣的決定:放棄這次入職機會。

“如果工作真的很適合自己, 我可以接受適當在工資上放寬要求。

但對於已經說好的條件, 再出現出爾反爾, 我是不能接受的。 ”網友“lydia”認為, 在雙方達成共識的情況下, 一方的變更行為違背了最基本的誠信原則, 這一做法與她的觀念不相符合。 另有網友表示, 在入職時企業就這樣, 到了工作後難免會有侵權隱患, 為了自己的權益著想, 還是另謀高就為穩。

但是也有網友認為, 如果這家公司具有潛力, 且崗位十分合適自己, 那麼即便工資有所調整, 也應該給雙方一次機會, 不能“一錘定音”。 “我還是會選擇入職這家公司。 現在找工作不易, 碰到與自己有意向的公司我會選擇珍惜。 ”網友“看淡風雲”表示, 入職薪資並不能代表自己的能力, 只有經過長年累月的工作表現才能得到適合、滿意的薪資。

除了企業的誠信之外, 不少網友認為企業一些其他特徵也應當納入招聘的考量之內。 調查中, 31%受訪者看重企業的福利待遇, 而38%受訪者偏向於企業的發展前景, 其餘的三成受訪者則認為企業誠信更為重要。

建議

沒簽合同單位也不能“免責”

對於楊女士的遭遇, 很多網友都認為企業的行為對她造成了損失, “如果入職她的工資就會降低, 如果不入職她又要重新找一份工作。 這個‘坑’太大!!”

對此, 唐毅律師事務所邵敏傑律師認為, 在雙方洽淡勞動合同條款時, 如果用人單位對勞動報酬進行了變動, 並不代表存在勞動爭議範圍內的違法行為。 但是, 該用人單位在電視求職節目中作出的承諾沒有兌現, 應當承擔民法意義上的締約過失責任。

他提醒道:“並不是說, 只要不是勞動關係, 單位就可以‘免責’了。 如果違反了《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勞動者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締約過失的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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