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生豬養殖, 不僅需要建設相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 還必須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啟東市一家生豬養殖企業, 因為沒有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最近受到了啟東市環保局的處罰。
啟東市某生豬養殖企業從2007年開始就已投產, 也配套建設了化糞池, 沉澱池等污染防治設施。 啟東市環保局在2016年的一次檢查中, 因為其手續不完備, 作出了責令企業停止生產並處罰金五萬元的決定。
養殖企業卻認為, 既然已經建設了相關防治污染設施, 就不該因環保問題受到處罰。 幾經交涉無果, 企業向海門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海門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原告雖然建設了相關設施, 卻沒有經過環保部門驗收合格, 啟東市環保局的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 行政程式合法, 駁回了原告的訴求。 法官也提醒廣大養殖戶, 進行畜禽養殖, 需要依法辦理相關環境審批手續後才能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