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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並未啟動,為什麼還被扣年費?根據何在?

如果持卡人的信用卡出現逾期欠款, 而在這家銀行的存款又突然減少, 說不定存款是被銀行直接扣走去還信用卡欠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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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客戶王先生就碰到了這麼一件事。 他的一張信用卡到期換了新卡, 在新卡未啟動使用的情況下, 銀行仍收取了每年200元的年費。 王先生逾期未還, 該銀行北京西城支行便根據領用合約, 從其另一個該行儲蓄帳戶中直接扣收錢款還帳, 最後還將王先生起訴索要剩餘欠款。 攤上官司的王先生提起反訴, 指責銀行惡意扣款。

日前, 這起糾紛在西城法院開庭審理。 該銀行當庭支付了王先生被扣款本息及經濟損失, 但不同意賠禮道歉。

未啟動信用卡屢被收年費

王先生先當被告, 又當原告, 和某銀行西城支行對簿公堂緣於他的一張該行信用卡。 2008年2月, 他在該行西城支行申辦了這張信用卡,

到2009年12月, 他將信用卡的帳單全部還清就再沒有使用。

按照銀行的說法, 2010年2月, 因為信用卡到期, 銀行又給王先生寄發了一張新卡。 但王先生聲稱這張卡他根本沒收到, 也從未開卡使用。

銀行客服確認, 換發的新卡確實從未啟動使用。 然而, 這張沒啟動的信用卡卻在當年11月被計收了200元年費。 幾個月後, 王先生發現欠費, 與銀行客服溝通, 銀行免除了這筆年費, 但欠繳年費產生的利息和滯納金共計3.6元仍留在他的帳戶裡。

去年底, 王先生被該行西城支行起訴到法院, 要求其償還信用卡欠款177.86元。

王先生說, 他直到被起訴才知道, 2011年11月, 銀行再次收取了他那張沒啟動的信用卡200元年費, 加上逐月計收利息和滯納金, 截至2015年5月底,

已經累計238.69元。

更讓他氣憤的是, 2015年6月, 該行西城支行從他另一個沒有與信用卡綁定的銀行儲蓄帳戶中分三次扣走60.92元, 直至餘額為0。

但是, 劃扣的幾十元錢還不足以還清信用卡欠款, 於是便有了這場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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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訴欠款持卡人反訴銀行

在應訴過程中, 王先生查到銀監會2009年發佈的關於進一步規範銀行卡業務的通知, 通知明確要求:“持卡人啟動信用卡前, 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扣收任何費用, 持卡人以書面、客戶服務中心電話錄音或電子簽名方式授權銀行業金融機構扣收費用的除外。 ”

也就是說, 換發的新卡沒有啟動, 銀行根本就不該收取年費。 可事實上, 銀行卻先後收了兩次。

作為這張信用卡的管理方, 也是起訴要錢的原告, 該行西城支行是在訴訟中, 聽王先生說明情況, 再進行核實之後才確定——對這張沒有啟動的信用卡收取年費的依據不充分。 於是主動撤回索要欠款的起訴, 並調整了年費。

王先生的信用卡流水單顯示,

銀行又將200元錢調整回信用卡帳戶。 然而, 王先生卻不肯善罷甘休, 一定要和銀行“較真兒”。

“我的借記卡帳戶與信用卡沒有任何關聯或綁定, 銀行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 從我的借記卡帳戶擅自扣款60多塊錢, 長期霸佔並使用我的財產。 ”王先生提起反訴, 要求該行西城支行返還惡意扣款及兩年多以來的利息, 象徵性賠償他因應訴而產生的經濟損失1元, 並書面賠禮道歉。 同時, 他拒絕與銀行調解。

在庭審中, 銀行代理人一上來就表示, 同意返還劃扣王先生借記卡帳戶的存款並支付利息, 也同意支付1元錢的經濟賠償。 但代理人強調:“同意返還錢款是因為銀行收取未啟動信用卡年費的依據不充分, 已經撤回對王先生的起訴, 並調整了年費,但這並不意味著銀行從王先生借記卡帳戶中劃扣錢款的行為是惡意劃扣。”

銀行代理人提交了王先生申辦信用卡時的領用合約,上面約定,信用卡申領人未按期償還全部欠款,髮卡人有權從申領人任何帳戶中劃收。代理人辯解說:“年費欠款是一個歷史事件,在劃扣時,王先生信用卡帳戶顯示有年費等逾期欠款,所以銀行是依據領用合約的約定進行劃扣的,不是擅自,也不是惡意。”

王先生質疑說,即便按照領用合約的約定,有權劃扣的也是髮卡人,而西城支行並非髮卡人,因為其經營資質裡就沒有信用卡這一項。因此,西城支行根本無權劃扣。

銀行代理人向法庭明確,與王先生簽訂信用卡合同的是西城支行,信用卡由北京分行審批。哪個支行訂立合同便由哪個支行管理信用卡。

銀行代理人還說,劃扣借記卡存款會有短信通知,王先生並非不知情,也沒有在異議期內提出異議,說明他接受了扣款的事實。

“我記不清收到過短信沒有,”王先生反駁說:“但是即使收到過短信,短信上也不會顯示是誰、為什麼扣走這筆錢。我確實不知道銀行扣款去還信用卡欠款。”

銀行當庭還錢但不肯道歉

庭審中,銀行代理人表示,銀行方面希望與王先生達成和解,但很遺憾最終仍對簿公堂。他們非常希望修復和王先生的關係。

核算完利息之後,銀行代理人現場點錢,將從王先生借記卡帳戶劃扣走的60.92元本金、兩年多以來的利息13.02元及1元經濟損失,共計74.94元當庭交給王先生。

還錢可以,但對於書面賠禮道歉一項,銀行方面卻不能同意。

“我根本不存在欠款事實,但銀行說我欠錢,把我告上法院,讓我還錢,這是污蔑和欺詐。”王先生質問銀行代理人:“你們收年費就是錯的,然後還從我其他帳戶裡扣錢,還起訴我要錢,從始至終都是你們的問題,于情於理都應該賠禮道歉吧?”

銀行代理人說:“欠款在之前是存在的,起訴也是銀行依法行使正常權利,在審理過程中,我們發現了收取年費依據不充分,於是撤訴。在法律上不應承擔賠禮道歉的責任。”

按照銀行代理人的邏輯,不該計收年費是訴訟後才發現的問題,該撤訴也撤了,該退錢也退了。但是劃扣儲蓄帳戶時,還不知道計收年費有問題,當時欠了錢銀行就可以直接扣款。

“現在是司法活動,和普通老百姓之間道德上的賠禮道歉不同,法律上的道歉是有一定要件的。”銀行代理人堅持認為,此案的情況不適用賠禮道歉的相關規定。

“你們有道德嗎?”王先生氣得甩下一句話。

雙方對於賠禮道歉一事各執己見,法庭宣佈休庭,沒有當庭宣判。

銀行直接劃扣 約定是否合理

持卡人出現逾期欠款,銀行可以從持卡人在該行其他任何帳戶直接扣收的條款可能有些公眾並不清楚,事實上,這樣的約定並非該行一家獨有,可以說是銀行業的通行做法。

除該行外,記者又查詢了十家銀行的信用卡章程及領用合約,發現都有直接扣收的相關條款,只不過行文有所不同。有1家銀行直接標明銀行有權扣收;7家銀行則約定持卡人“授權”或“同意”銀行直接扣收;另外兩家銀行對直接劃扣的措辭是“行使擔保物權”或“抵銷權”。

銀行依照合約從持卡人其他帳戶直接扣收償還欠款究竟是否合理呢?

法學博士後、北京市律師協會合同法專業委員會主任李學輝律師告訴記者,持卡人簽署領用合約申領信用卡,那麼“直接扣收”就是銀行與持卡人協商一致的結果,沒有違反效力性強制性法律行政法規,應當屬於有效條款。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當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只要合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存在無效合同情形,對當事人就產生法律約束力。持卡人在領用信用卡時,已經明知逾期付款可能面臨的法律後果。銀行按照約定直接扣收具有合同依據。當然,如果存在霸王條款、顯失公平等情形,國家法律就會干預這些不正常的法律關係,則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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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自己在領用合約上簽了字,但王先生還是覺得銀行不經司法程式就扣款存在隱患。正如他的案子,銀行錯收了他的信用卡年費,而且又劃扣他的合法財產用於償還銀行本不該要的錢。

“有權查詢、凍結、劃撥銀行存款的機關是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銀行不應使用約定的方式來取得該項權利。除非是從簽署了自動還款協定的關聯帳戶扣款。如果允許銀行‘直接扣收’,意味著銀行可以排除司法管轄,直接凍結、劃扣消費者的款項而不經審判。”王先生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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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調整了年費,但這並不意味著銀行從王先生借記卡帳戶中劃扣錢款的行為是惡意劃扣。”

銀行代理人提交了王先生申辦信用卡時的領用合約,上面約定,信用卡申領人未按期償還全部欠款,髮卡人有權從申領人任何帳戶中劃收。代理人辯解說:“年費欠款是一個歷史事件,在劃扣時,王先生信用卡帳戶顯示有年費等逾期欠款,所以銀行是依據領用合約的約定進行劃扣的,不是擅自,也不是惡意。”

王先生質疑說,即便按照領用合約的約定,有權劃扣的也是髮卡人,而西城支行並非髮卡人,因為其經營資質裡就沒有信用卡這一項。因此,西城支行根本無權劃扣。

銀行代理人向法庭明確,與王先生簽訂信用卡合同的是西城支行,信用卡由北京分行審批。哪個支行訂立合同便由哪個支行管理信用卡。

銀行代理人還說,劃扣借記卡存款會有短信通知,王先生並非不知情,也沒有在異議期內提出異議,說明他接受了扣款的事實。

“我記不清收到過短信沒有,”王先生反駁說:“但是即使收到過短信,短信上也不會顯示是誰、為什麼扣走這筆錢。我確實不知道銀行扣款去還信用卡欠款。”

銀行當庭還錢但不肯道歉

庭審中,銀行代理人表示,銀行方面希望與王先生達成和解,但很遺憾最終仍對簿公堂。他們非常希望修復和王先生的關係。

核算完利息之後,銀行代理人現場點錢,將從王先生借記卡帳戶劃扣走的60.92元本金、兩年多以來的利息13.02元及1元經濟損失,共計74.94元當庭交給王先生。

還錢可以,但對於書面賠禮道歉一項,銀行方面卻不能同意。

“我根本不存在欠款事實,但銀行說我欠錢,把我告上法院,讓我還錢,這是污蔑和欺詐。”王先生質問銀行代理人:“你們收年費就是錯的,然後還從我其他帳戶裡扣錢,還起訴我要錢,從始至終都是你們的問題,于情於理都應該賠禮道歉吧?”

銀行代理人說:“欠款在之前是存在的,起訴也是銀行依法行使正常權利,在審理過程中,我們發現了收取年費依據不充分,於是撤訴。在法律上不應承擔賠禮道歉的責任。”

按照銀行代理人的邏輯,不該計收年費是訴訟後才發現的問題,該撤訴也撤了,該退錢也退了。但是劃扣儲蓄帳戶時,還不知道計收年費有問題,當時欠了錢銀行就可以直接扣款。

“現在是司法活動,和普通老百姓之間道德上的賠禮道歉不同,法律上的道歉是有一定要件的。”銀行代理人堅持認為,此案的情況不適用賠禮道歉的相關規定。

“你們有道德嗎?”王先生氣得甩下一句話。

雙方對於賠禮道歉一事各執己見,法庭宣佈休庭,沒有當庭宣判。

銀行直接劃扣 約定是否合理

持卡人出現逾期欠款,銀行可以從持卡人在該行其他任何帳戶直接扣收的條款可能有些公眾並不清楚,事實上,這樣的約定並非該行一家獨有,可以說是銀行業的通行做法。

除該行外,記者又查詢了十家銀行的信用卡章程及領用合約,發現都有直接扣收的相關條款,只不過行文有所不同。有1家銀行直接標明銀行有權扣收;7家銀行則約定持卡人“授權”或“同意”銀行直接扣收;另外兩家銀行對直接劃扣的措辭是“行使擔保物權”或“抵銷權”。

銀行依照合約從持卡人其他帳戶直接扣收償還欠款究竟是否合理呢?

法學博士後、北京市律師協會合同法專業委員會主任李學輝律師告訴記者,持卡人簽署領用合約申領信用卡,那麼“直接扣收”就是銀行與持卡人協商一致的結果,沒有違反效力性強制性法律行政法規,應當屬於有效條款。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當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只要合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存在無效合同情形,對當事人就產生法律約束力。持卡人在領用信用卡時,已經明知逾期付款可能面臨的法律後果。銀行按照約定直接扣收具有合同依據。當然,如果存在霸王條款、顯失公平等情形,國家法律就會干預這些不正常的法律關係,則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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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自己在領用合約上簽了字,但王先生還是覺得銀行不經司法程式就扣款存在隱患。正如他的案子,銀行錯收了他的信用卡年費,而且又劃扣他的合法財產用於償還銀行本不該要的錢。

“有權查詢、凍結、劃撥銀行存款的機關是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銀行不應使用約定的方式來取得該項權利。除非是從簽署了自動還款協定的關聯帳戶扣款。如果允許銀行‘直接扣收’,意味著銀行可以排除司法管轄,直接凍結、劃扣消費者的款項而不經審判。”王先生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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