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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萬高考保過班換來268分 濟南考生告了培訓機構

濟南藝考生小雨(化名)的父親于某, 花5萬元為孩子報名參加文化課培訓班, 並與培訓機構簽訂保過協議。 但高考過後, 小雨的成績不僅未達到當年高考藝術(文)本科提檔線,

亦未達到協議中約定的最低分數線。 於某拿著跟培訓學校簽訂的“保過”合同訴至法院, 訴請全額退賠學費及補償款合計7萬元……

2016年3月15日, 小雨剛結束藝術統考, 其父便為其報名了當地的一個高考文化課輔導“保過班”, 並與培訓學校簽訂了一份培訓期為3個月(自2016年3月11日至2016年6月6日止)的“保過”培訓協議。 協議從課程、課時、成績等方面進行了明文約定。 學員若所考成績未過當年高考藝術文本科提檔線, 培訓機構需退還所交的5萬元學費, 並額外補償5000元;若未過285分, 除退還學費外, 還額外補償2萬元。 高考結束後, 小雨的成績為268分, 未達到雙方協議約定的文化課最低285分的成績要求。 見孩子考試成績不理想,

於某便來到該學校討要“說法”。 培訓機構相關負責人稱, 學校已履行培訓義務, 孩子高考成績受多種因素影響, 拒絕退款。

曆下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由於高考成績受學生個人的學習基礎、教學方法等多重因素影響, 該協議中對“成績與退費”條款的約定加重了甲方(培訓機構)義務, 顯失公平。 鑒於培訓機構已根據小雨的學習情況安排了相關課程, 履行了相關的培訓義務, 受教育者應當支付其相應的培訓費用。 小雨及其監護人現要求培訓機構全部退還學費5萬元, 理由不當, 依法不予支持。 鑒於高考文化課成績事關學生個人和教學方法雙重因素, 法庭遂依法酌定判決:額外補償金由學生和學校各承擔一半,

即培訓機構需補償學員小雨1萬元補償金。

案件宣判後, 于某向濟南中院提起上訴。 法院審理認為, 雙方均存在過錯。 根據培訓機構提供的由小雨簽名、認可的上課記錄可知, 自5月30日至合同結束時, 小雨並未按時到學校接受培訓, 該行為對培訓機構未履行完合同義務及實現合同目標也存在影響。 綜上, 小雨未按協議按時上課, 培訓機構亦未完全履行涉案合同規定的全部課程, 法庭對一審判決1萬補償金的性質依法糾正為培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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