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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非法宗教活動是建設平安鄉村的重要舉措

2月4日公佈的題為《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的2018年中央一號檔, 對從現在起至2050年間, 我國全面實施鄉村振興的戰略進行了全面部署。

一號檔從提升農業發展品質、推進鄉村綠色發展、繁榮興盛農村文化、構建鄉村治理新體系、提高農村民生保障水準、打好精准脫貧攻堅戰、強化鄉村振興制度性供給、強化鄉村振興人才支撐、強化鄉村振興投入保障、堅持和完善黨對“三農”工作的領導等方面進行了全面安排部署。

今年的一號檔, 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村振興, 既提出了一個長遠的戰略發展規劃, 又有分階段的具體實施目標:到2020年, 鄉村振興取得重要進展, 制度框架和政策體系基本形成;到2035年, 鄉村振興取得決定性進展, 農業農村現代化基本實現;到2050年, 鄉村全面振興, 農業強、農村美、農民富全面實現。

要實現這一偉大戰略目標,

一個基本條件就是必須保持農村的穩定發展。 十九大在談到中國農村發展時曾指出:農村穩則天下安, 農業興則基礎牢, 農民富則國家盛。 振興鄉村, 必須推進農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党的建設, 加快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我們注意到, 今年中央一號檔中明確強調:依法加大對農村非法宗教活動和境外滲透活動打擊力度, 依法制止利用宗教干預農村公共事務, 繼續整治農村亂建廟宇、濫塑宗教造像。

這裡針對農村的宗教問題存在的各種情況, 提出了各種不同的針對措施。 對於非法宗教活動和境外滲透活動, 強調的是要加大依法打擊力度;對於利用宗教干預農村公共事務,

強調的是要依法制止;對於亂廟宇, 濫塑宗教造像的現象, 則強調要繼續進行整治。

我國憲法規定,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我國的宗教政策是宗教信仰自由, 依法管理宗教事務, 宗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 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因此合法的宗教活動, 理應受到國家的法律保護。 但宗教存在於社會, 宗教信仰者生活在社會, 因此宗教活動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開展。 有人認為, 既然憲法賦予了公民有信仰的自由, 那麼所有的宗教活動都應該得到保護, 不應受到干涉。 此話窄聽, 似乎不錯, 但其實並不全面。 宗教活動也有合法和非法之區別。 合法的宗教活動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但非法的宗教活動, 則必須加以制止, 甚至必須進行打擊。 那麼什麼是合法的宗教活動呢?簡而言之, 所謂合法的宗教活動, 是指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 依據宗教教義教規開展的活動。 合法的宗教活動, 應當是有助於維護國家統一, 促進民族團結, 有利於社會的安定團結, 有益於發揚公序良俗, 並引導信徒發揚崇高的道德理想與道德情操。 與此相對, 非法宗教活動就是以宗教名義進行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違背社會道德風尚並有損參與者身心健康的活動, 這樣的活動具體表現方式有多種, 例如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 強迫或變相強迫他人信教的;未經批准, 在本宗教活動場所以外的地方進行有組織的宗教活動;自封傳道人,
隨意發展教徒, 擅自祝聖神職人員;擅自接受國(境)外宗教組織的祝聖;未經批准, 擅自編輯、翻譯、出版、印刷、複製、製作、發行、銷售和傳播宗教類非法出版物和音像製品;未經登記和批准, 私設活動點;未經批准, 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宗教活動場所或者修建其他建築變相用以宗教活動;以出資修建為由把持操縱寺院, 等等。 非法宗教活動影響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干預行政、司法、計劃生育政策和遺產分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 這樣的活動當然要受到國家法律的制裁。

另外還有一些邪教組織, 如“全能神”、“門徒會”、“三班僕人派”、“全範圍教會”等等, 近年來在農村地區的活動, 也對農村的安定和民眾的身心健康,甚至農村的公共事務等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至於境外滲透活動,更是這些年來需要認真對待的一個問題。中國地域廣闊,人口眾多,因此長期以來中國的“宗教土壤”一直受到境外宗教機構的重視。而改革開放的社會環境又為宗教的傳播帶來一定便利。因此近年來,國外各種宗教團體都千方百計地想辦法要在中國傳播和發展他們的教義和組織。我國的憲法規定,我國的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這從法律上保證了我國宗教獨立自主和自辦的原則。中國的宗教事務,由中國的教職人員和教徒自主辦理,由中國的宗教徒自己的組織進行管理。獨立自主自辦宗教的原則,就是要堵住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控制和煽動民眾進行危害我們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當然,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不是搞自我封閉,我國宗教界一直積極參與國際宗教間的交往,交流與合作。當然這種交往與合作,必須是在平等友好的基礎上才能得以正常、健康地開展。因此所謂境外的宗教滲透,應該是指境外一些宗教組織企圖恢復原來在中國舊有的隸屬關係和在宗教上的特權,重新控制我國宗教的活動。當然這樣的活動都是我們堅決反對的,至於境外一些國家出於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利用宗教進行滲透,以圖在意識形態方面對我國進行滲透,那更是應當堅決制止和打擊的。

當然依法加大打擊非法宗教活動和境外滲透活動的力度,是一項非常複雜而又十分細緻的工作。首先需要在法律層面進行明確有界定,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需要嚴格區分不同的性質,認真研究,針對各種不同情況採取不同措施。

也對農村的安定和民眾的身心健康,甚至農村的公共事務等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至於境外滲透活動,更是這些年來需要認真對待的一個問題。中國地域廣闊,人口眾多,因此長期以來中國的“宗教土壤”一直受到境外宗教機構的重視。而改革開放的社會環境又為宗教的傳播帶來一定便利。因此近年來,國外各種宗教團體都千方百計地想辦法要在中國傳播和發展他們的教義和組織。我國的憲法規定,我國的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這從法律上保證了我國宗教獨立自主和自辦的原則。中國的宗教事務,由中國的教職人員和教徒自主辦理,由中國的宗教徒自己的組織進行管理。獨立自主自辦宗教的原則,就是要堵住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控制和煽動民眾進行危害我們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當然,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不是搞自我封閉,我國宗教界一直積極參與國際宗教間的交往,交流與合作。當然這種交往與合作,必須是在平等友好的基礎上才能得以正常、健康地開展。因此所謂境外的宗教滲透,應該是指境外一些宗教組織企圖恢復原來在中國舊有的隸屬關係和在宗教上的特權,重新控制我國宗教的活動。當然這樣的活動都是我們堅決反對的,至於境外一些國家出於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利用宗教進行滲透,以圖在意識形態方面對我國進行滲透,那更是應當堅決制止和打擊的。

當然依法加大打擊非法宗教活動和境外滲透活動的力度,是一項非常複雜而又十分細緻的工作。首先需要在法律層面進行明確有界定,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需要嚴格區分不同的性質,認真研究,針對各種不同情況採取不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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