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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批准在松山戰役舊址保護區進行工程建設 擬最高罰50萬元

昆明資訊港訊 記者昝娟娟 保山市政府日前發佈《松山戰役舊址保護條例(2017年7月第四稿)》(以下簡稱《條例》)意見的公告, 對外公開徵求意見。 其中提出, 未經批准不得在松山戰役舊址保護區進行建設工程、在保護區內私自發掘文物等行為, 將予以5萬元至50萬元的罰款。

松山戰役舊址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條例》旨在紀念中華民族抵禦侵略、奮勇抗戰的歷史, 弘揚偉大的民族精神和抗戰精神, 揭露日本法西斯侵略者的罪行, 保護松山戰役舊址。 在松山戰役舊址範圍內生產、生活、旅遊、休閒、觀光的公民以及從事行政、經濟、社會管理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都有保護舊址的義務。

《條例》從在保護區內進行工程建設、農業生產、舉辦活動等方面, 明確了禁止事項。

其中規定, 在松山戰役舊址建設控制地帶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 不得破壞保護區的歷史風貌。 未經批准不得在保護區進行建設工程。

在松山戰役舊址一類建設控制地帶的自然村村落規模, 不得隨意擴大, 民居建築限高2層, 高度不超過6米, 建築風貌應與歷史環境相協調;二類建設控制地帶新建建築限高3層, 高度不得超過9米。 同時, 建設工程選址, 要避開遺跡、遺址, 確實不能避讓的, 應對遺跡、遺址實施原址保護。 工程施工中發現地下埋藏文物的應當及時報告文物管理部門,

不得擅自挖掘或將文物據為己有。 如有違反, 將給予5萬元至50萬元的罰款。

從事農業生產活動, 不得對原有森林進行大面積更新改造, 改變其自然風貌;不得開墾保護區土地、擴大耕地種植面積;保護區森林內, 禁止圍欄飼養畜、禽;禁止敞放牲畜;不得放火燒荒、野炊、野外用火;種植藥材不得連片搭棚、扯網、覆膜, 影響景觀和風貌;開渠、圍堰、造塘、修路不得影響景觀和風貌;保護區公共道路不得用作打場、曬糧;不得將秸稈、稻草、松毛等雜物堆放在道路旁, 影響通行;不得堵塞或改變保護區排水設施。

在保護區範圍內設置、張貼大型商業廣告;舉辦大型遊樂、演義活動、商品展銷會;影視拍攝;修建大、中型娛樂設施以及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應當遵守《條例》相關規定, 並報請文物管理部門批准。

《條例》還明確了在松山戰役舊址保護範圍內禁止的行為:攀折樹、竹、花、草;燒香點燭、燃放煙花爆竹;新建、改建、翻新墳墓;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損壞標誌或標識;隨地扔棄廢物、垃圾;排泄、排放污染環境的廢水、廢氣、廢渣, 製造噪音;開山、採石、采砂、取土、建窖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在遺跡、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塗汙;以及抗拒和阻礙保護區工作人員管理、執法活動。 有上述行為之一, 將處以200元以上10000元罰款。

提出意見的單位和個人於2018年4月27日前通過電子郵件形式, 將意見回饋保山市人民政府。

電子郵箱:2897118723@qq.com

聯繫電話:0875-2803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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