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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陽法院調解一起租賃挖掘機引發的糾紛

湖南法院網訊 租賃挖掘機是工程建設中的一個常見問題, 但是, 租賃挖掘機產生的不僅僅是租金, 還會涉及其他費用, 因此容易引發糾紛。

劉某於2016年8月14日、2017年7月27日兩次與一污水管網建設工程項目部簽訂《機械租賃合同書》, 將自己的挖掘機租賃給專案部使用, 約定租金為32000元/月。 專案部使用挖掘機施工建設了污水管網工程, 污水管網工程竣工後, 雙方進行了結算, 項目部尚欠劉租金160000元、場地轉運費2000元、挖掘機工時費970元、運土費280元, 共計163250元。 劉某多次催討, 項目部一直未付。 2018年1月2日, 劉某向桂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專案部所屬的公司支付163250元。

公司應訴後表示, 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 工程竣工驗收後支付款項, 但現在工程未完工, 未達到支付條件, 工程完工還需2-3個月, 另外, 2018年2月15日, 公司支付了劉某50000元, 尚欠11萬多元, 希望法院調解處理此事。

經法院調解, 雙方達成協議, 公司於簽訂協定當日支付劉某13250元, 於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劉某100000元, 案件受理費由公司承擔, 其他雙方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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