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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相關港口收費 今年實施部分免除

南方日報訊 日前, 廣州港務局印發《廣州港務局關於印發免除廣州港貨物港務費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和港口設施保安費公共統籌部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有效期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通知提到, 為了進一步降低物流成本, 提升廣州市港口競爭力, 加快推進廣州國際航運中心和國際航運樞紐建設, 結合《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資訊化部民政部關於清理規範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規範我省港口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經廣州市政府同意, 實施貨物港務費及港口設施保安費的部分免除。

其中, 適用範圍包括:貨物港務費免除適用于經由廣州港吞吐的貨物和集裝箱;港口設施保安費免除適用于經由廣州港吞吐的外貿進出口貨物和集裝箱。

免除項目和標準為:貨物港務費免除地方政府留存部分, 即交水發〔2017〕104號、粵發改規〔2017〕7號文規定標準的50%;港口設施保安費免除公共統籌部分, 即交水發〔2017〕104號文規定標準的20%。

通知強調, 港口經營人應當通過創新經營管理、提高生產效率等方式繼續為進出港貨物和船舶提供優質服務, 不得變相漲價或擅自增設收費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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