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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倒垃圾污染海域 5人被索賠780多萬元

大量廢棄物被傾倒在橫門東出海航道附近堤圍處, 對周圍海域造成了環境污染。 中山市人民檢察院供圖

4月18日上午, 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內,

廣州海事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宗污染海洋環境責任糾紛民事公益訴訟案。 彭某權等5人以加固堤圍為藉口, 將廢棄膠紙等廢棄物運往中山市橫門東出海航道水域堤圍傾倒, 對周圍海域造成極大的環境污染。 中山市海洋部門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彭某權等5名被告承擔恢復環境費用、賠償損失等合計780萬餘元。

據悉, 這也是《民事訴訟法》修改施行後, 全國首例由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 此前, 經中山市法院審理, 彭某權等4人因犯污染環境罪, 終審被判3年3個月至3年7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並處6萬至8萬元不等的罰金。

南方日報記者 何偉楠

通訊員 趙宗文 胡後波 劉穎清 王念

出海航道現數百立方米“毒垃圾”

站在橫門東出海航道12號燈標處的沙洲上東望, 視野一片開闊。 此處西臨水鄉民眾鎮裕安圍, 中山內河的水流經由橫門水道向東匯入珠江口, 流入伶仃洋。

2016年8月26日, 中山市執法部門在橫門東出海航道開展聯合執法時發現, 在沙洲的水陸交界處, 堆放著大量垃圾, 垃圾堆不遠處停放著一台堆土機和一台挖掘機。 垃圾堆中充滿骯髒的紙屑、碎布和碎塑膠等。 與該沙洲一水之隔的對岸, 一些垃圾直接浸泡在與出海口相連的水體中, 與附近綠油油的沙洲形成了鮮明對比, 令人觸目驚心。

執法人員在周邊擴大搜查範圍時發現, “恒輝20”和“貴港怡海168”兩艘嫌疑貨船停放在中山市民眾鎮田基沙水閘附近水域,

兩艘貨船的船艙內均裝載有與沙洲上相同的大量垃圾。 船舶“恒輝20”船主袁某勝, 當日在傾倒半船約200立方米廢棄膠紙時被執法人員查獲。 執法部門當即查扣了相關船舶和垃圾。

2016年8月30日, 中山市公安局對該案立案偵查。 2016年8月31日, 承租該圍墾經營水產養殖的彭某權經公安人員電話通知到案。 同年9月1日至12月10日, 涉案嫌疑人馮某林、何某生、何某森3人相繼落網。

2017年6月5日, 中山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權、馮某林、何某生、何某森犯污染環境罪, 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顯示, 2016年7月至8月期間, 被告人彭某權、馮某林、何某生、何某森經共同商議後, 由彭某權聯繫雇傭船舶, 分兩次從東莞市中堂鎮碼頭運輸廢棄膠紙共800立方米至上述圍墾,

再由何某生、何某森提供鉤機, 將廢棄膠紙從船上搬運至圍墾進行傾倒。 同年8月26日, 4名被告人雇傭船舶運輸廢棄膠紙400立方米至圍墾時被執法部門查獲。

傾倒這些垃圾, 給圍墾附近水域造成了什麼影響?

根據環境保護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的評估結果:傾倒區域土壤及周邊河道底泥中鎘超過限值標準;周邊水體中包括溶解氧、高錳酸鹽指數、化學需氧量、總氮、氨氮、總磷等指標不同程度超過限值標準, 對土壤、周邊地表水都造成了嚴重污染, 造成相關經濟損失共計約人民幣386.2萬餘元。

4人因污染環境罪獲刑

2017年6月5日, 這宗海洋污染案在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經法院審理查明, 馮某林從2012年開始租下案中的圍堤, 並在此經營水產養殖。 2016年, 彭某權開始承包馮某林的圍堤, 並以廢棄物料填充加固堤圍。 加固工程收取廢料處理費, 可以產生額外的收益, 為分享產生的利潤, 馮某林隨後要求入股該工程。

隨後, 彭某權接著又聯繫做鉤機租賃生意的何某森、何某生加入。 2016年5月, 4人一起開始合作開展圍堤加固工程。 幾人最初使用廢棄泥土加固堤圍, 並向運輸廢料的船主收取每船2000元的處理費。 兩個月後, 為尋求更高利潤收益, 何某森提出用廢膠紙填, “每船可賺2萬元”。

2016年7月開始, 4人開始從東莞市中堂鎮碼頭運輸大量廢棄膠紙到圍堤傾倒。 據彭某權供認, 7月22日, 第一船約400立方米的廢膠紙從東莞運到該圍堤。 至8月26日被查獲,4人共計收取由紙廠支付、船主轉交的處理費6萬元。

在法庭上,4名被告人對其污染海洋環境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是認為涉案水域為封閉式水域、污染範圍有限、危害範圍可控,以此請求法院輕判。

案件審理過程中,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兩次安排該案鑒定人環境保護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工程師出庭作證。圍繞這些影響被告人定罪和量刑的關鍵性問題,鑒定人從專業角度,對其中的專業術語、鑒定方法、分析過程進行了詳細解答。

根據鑒定評估報告及鑒定人當庭證言,法院認為,4名被告人傾倒垃圾對周邊水質已造成嚴重污染,較長時間難以恢復,並且環境污染具有潛在性和漸進性,非法傾倒垃圾的危害不僅在空間維度上難以消除,在時間維度上更難以控制。

2017年8月,市第一人民法院結合案情,一審對彭某權、馮某林分別判刑3年7個月,各處罰金8萬元;何某生、何某森分獲3年3個月有期徒刑,各處罰金6萬元。

馮某林等3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最終被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5名被告面臨780萬餘元賠償

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已經已多次就環境污染犯罪聯合發佈專門的司法解釋,國家對環境保護的立法內容正愈加精細明晰,對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也在不斷加大。

嚴重的環境侵權行為人,不僅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會被追究民事責任。隨著該案刑事部分審判工作的完結,該案民事部分審判工作也拉開序幕。

4月16日下午,中山市海洋與漁業局向廣州海事法院提出變更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令彭某權等4人連帶賠償生態恢復費用3725589.78元,以及因環境污染產生的各項經濟損失3531748.5元及評估檢測等費用。被告袁某勝在總賠償額24.29%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也成為《民事訴訟法》修改施行後,全國首例由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海洋生態環保民事公益訴訟案。

4月18日上午,廣州海事法院正式公開開庭審理這宗案件,廣州海事法院院長葉柳東任審判長,中山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葉祥考任支持起訴人。中山市海洋與漁業局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彭某權等5名被告承擔恢復環境費用、賠償損失等合計780萬餘元。

法庭調查、辯論環節,雙方圍繞原告資格、侵權事實、法律責任充分發表了意見。當日的庭審圍繞“案件是否遺漏其他侵權人”“4人是否共同實施侵權行為”“4人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環境污染的具體損失是多少”4個焦點展開。

因彭某權等人被刑事羈押,為保障其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中山市法律援助處指派了5名中山律師擔任被告的訴訟代理人,並充分發表了抗辯意見。

庭審從18日上午10時許持續到當日14時許,該案當日未宣判。

■法官說法

民事公益訴訟主體

日益多元化

近年來,國家修訂法律、發佈司法解釋的過程中,“環境保護”無疑已經成為最重要的關鍵字之一。

環保立法的精細化,給司法審判工作帶來了哪些變化?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溫文凱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加強環境立法不僅對行政執法形成了巨大推動力,也為司法審判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確的依據,“讓法官辦案更有底氣。”

這樣的變化,同樣發生在更細分領域的海洋環境污染案件審判工作中。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作出修改,首次明確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支持或提起公益訴訟。

主審本案的廣州海事法院院長葉柳東介紹,近年來,人民檢察院逐漸加大了對該類案件支持起訴的力度,除了海事局、海洋與漁業局等傳統訴訟主體,檢察機關還督促其他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其職能分工提起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支持其提起相關公益訴訟,並通過加強訴訟指引,強化舉證力度,提高案件的勝訴率。

海洋環境公益訴訟的案件類型有所增加。廣州海事法院近年來審理的海洋環境公益類訴訟案件,涉及船舶排放、洩露、傾倒油類、污水或有毒化學品等有害物質,航運、生產、作業中傾倒淤泥、垃圾等污染物等違法行為,案件類型較多,審理難度也相應增大。

當前,通過引入專家證人、加大鑒定評估力度,海洋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案件當事人的舉證能力正在逐漸提高,有利於法院對案件的公正高效審理,當事人服判息訴率也有所提升。

至8月26日被查獲,4人共計收取由紙廠支付、船主轉交的處理費6萬元。

在法庭上,4名被告人對其污染海洋環境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是認為涉案水域為封閉式水域、污染範圍有限、危害範圍可控,以此請求法院輕判。

案件審理過程中,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兩次安排該案鑒定人環境保護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工程師出庭作證。圍繞這些影響被告人定罪和量刑的關鍵性問題,鑒定人從專業角度,對其中的專業術語、鑒定方法、分析過程進行了詳細解答。

根據鑒定評估報告及鑒定人當庭證言,法院認為,4名被告人傾倒垃圾對周邊水質已造成嚴重污染,較長時間難以恢復,並且環境污染具有潛在性和漸進性,非法傾倒垃圾的危害不僅在空間維度上難以消除,在時間維度上更難以控制。

2017年8月,市第一人民法院結合案情,一審對彭某權、馮某林分別判刑3年7個月,各處罰金8萬元;何某生、何某森分獲3年3個月有期徒刑,各處罰金6萬元。

馮某林等3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最終被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5名被告面臨780萬餘元賠償

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已經已多次就環境污染犯罪聯合發佈專門的司法解釋,國家對環境保護的立法內容正愈加精細明晰,對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也在不斷加大。

嚴重的環境侵權行為人,不僅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會被追究民事責任。隨著該案刑事部分審判工作的完結,該案民事部分審判工作也拉開序幕。

4月16日下午,中山市海洋與漁業局向廣州海事法院提出變更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令彭某權等4人連帶賠償生態恢復費用3725589.78元,以及因環境污染產生的各項經濟損失3531748.5元及評估檢測等費用。被告袁某勝在總賠償額24.29%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也成為《民事訴訟法》修改施行後,全國首例由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海洋生態環保民事公益訴訟案。

4月18日上午,廣州海事法院正式公開開庭審理這宗案件,廣州海事法院院長葉柳東任審判長,中山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葉祥考任支持起訴人。中山市海洋與漁業局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彭某權等5名被告承擔恢復環境費用、賠償損失等合計780萬餘元。

法庭調查、辯論環節,雙方圍繞原告資格、侵權事實、法律責任充分發表了意見。當日的庭審圍繞“案件是否遺漏其他侵權人”“4人是否共同實施侵權行為”“4人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環境污染的具體損失是多少”4個焦點展開。

因彭某權等人被刑事羈押,為保障其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中山市法律援助處指派了5名中山律師擔任被告的訴訟代理人,並充分發表了抗辯意見。

庭審從18日上午10時許持續到當日14時許,該案當日未宣判。

■法官說法

民事公益訴訟主體

日益多元化

近年來,國家修訂法律、發佈司法解釋的過程中,“環境保護”無疑已經成為最重要的關鍵字之一。

環保立法的精細化,給司法審判工作帶來了哪些變化?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溫文凱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加強環境立法不僅對行政執法形成了巨大推動力,也為司法審判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確的依據,“讓法官辦案更有底氣。”

這樣的變化,同樣發生在更細分領域的海洋環境污染案件審判工作中。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作出修改,首次明確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支持或提起公益訴訟。

主審本案的廣州海事法院院長葉柳東介紹,近年來,人民檢察院逐漸加大了對該類案件支持起訴的力度,除了海事局、海洋與漁業局等傳統訴訟主體,檢察機關還督促其他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其職能分工提起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支持其提起相關公益訴訟,並通過加強訴訟指引,強化舉證力度,提高案件的勝訴率。

海洋環境公益訴訟的案件類型有所增加。廣州海事法院近年來審理的海洋環境公益類訴訟案件,涉及船舶排放、洩露、傾倒油類、污水或有毒化學品等有害物質,航運、生產、作業中傾倒淤泥、垃圾等污染物等違法行為,案件類型較多,審理難度也相應增大。

當前,通過引入專家證人、加大鑒定評估力度,海洋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案件當事人的舉證能力正在逐漸提高,有利於法院對案件的公正高效審理,當事人服判息訴率也有所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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