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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公司司機因交通事故死亡,能否拿“雙份”賠償?

中國江蘇網4月19日訊 當交通事故死亡和工亡發生競合, 喪葬費和撫恤金能否拿到雙份賠償?近日, 溧陽市法律援助中心辦結的一起此類案件回答:可以!

錢某是溧陽某運輸公司駕駛員。 2016年9月, 錢某在駕駛該運輸公司運輸車途中發生交通事故, 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因為錢某親屬在某些賠償事宜上與運輸公司產生矛盾, 賠償金一直未談妥。 因家中經濟困難, 錢某的父母妻女于2017年9月向溧陽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審核相關材料後, 法律援助中心及時辦理了相關手續, 指派江蘇名揚律師事務所謝律師承辦該案。

接受指派後, 謝律師積極收集有關證據、分析案情。 謝律師認為, 錢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身亡, 經交警大隊認定為無責。 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 應屬於工傷範圍。 最終, 經當地人社局認定為工亡。 在做好一系列充分的準備工作後, 謝律師及時向勞動仲裁委申請立案。

仲裁委認為, 錢某在工作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 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死亡, 其直系親屬依法將獲得工傷死亡待遇的權利。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 職工因工死亡, 其近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 仲裁委據此裁定, 運輸公司支付死者錢某父母妻女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及供養親屬撫恤金。

運輸公司不服裁定, 認為錢某親屬在勞動仲裁中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的調解書, 其中的賠償金額包含了喪葬費和被撫養人生活費。 根據江蘇省勞動保障廳的一個相關檔, 實際發生的一次性費用不能重複賠償。 喪葬費就是實際發生的一次性費用, 不可能兩次安葬。 同時, 供養親屬撫恤金和被撫養人生活費具有同一的補償性, 都是為了彌補家庭勞動力喪失而給予的生活安排。 運輸公司據此向溧陽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不予賠償喪葬費和被撫養人生活費。

謝律師提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相關規定, 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被構成工傷, 侵權人已經賠償的, 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除醫療費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很明顯, 這是一起交通事故與工傷賠償競合案件, 根據規定, 除醫療費, 各自賠償專案均獨立賠償, 互不影響。

最終, 溧陽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運輸公司支付死者的父母妻女喪葬補助金27882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623900元;運輸公司分別向死者的父親、母親、女兒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1189.5元, 並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死者女兒滿18周歲, 即無須支付)。

運輸公司不服溧陽法院的一審判決, 又于去年年底向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近日,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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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傷, 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與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責任,

是基於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 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責任, 是因為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並及時繳納相應的工傷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職工發生工傷後, 依法可以享受從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若用人單位未與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的, 即使系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工傷, 用人單位也不能免除除醫療費用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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