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季夢妮 戴鵬飛
本報訊 浙江省杭州市審計局近期開展了“僵屍企業”處置情況專項審計調查。
針對審計發現的在“僵屍企業”處置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該局呼籲,
應進一步完善處置工作頂層設置、完善處置工作配套體系建設。
審計調查結果顯示,
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雖通過召開銀企現場座談會,
幫助困境企業與銀行協調貸款事宜等,
分類有序做好“僵屍企業”處置工作,
但由於該項工作啟動時間較短,
各區各部門對“僵屍企業”的界定口徑、處置進度統計口徑和在處置過程中如何具體操作存在差異性等,
導致部分“僵屍企業”資產處置不夠規範。
具體表現為有關市、縣(市、區)政府與法院未按照《關於處置“僵屍企業”的指導意見》(浙並購辦〔2016〕4號)的規定,
及時建立府院聯動機制(或協調機制),
導致未能合力協調推進處置工作;資訊交換機制不夠完善,
統計、國土、稅務、銀監、電力等部門間資訊交換不暢,
企業資訊碎片化,
未實現困難企業資訊互動共用,
致使主管部門不能及時全面掌握企業資訊;“僵屍企業”處置工作缺乏統一的實施細則,
造成各區各部門對“僵屍企業”的界定標準、處置進度的統計口徑、處置的方式和程式等具體操作辦法存在差異。
對此,
杭州市審計局呼籲,
一要進一步完善處置工作的頂層設置。
各級政府和法院應儘快建立府院聯動機制,
做到全面啟動、全面覆蓋,
為“僵屍企業”處置中涉及到的企業破產案件設立快速通道,
解決通過司法拍賣處置的“僵屍企業”資產合規性問題。
同時應建立多部門資訊共用機制,
設立“僵屍企業”動態資料庫,
實現各相關部門通過資料共用建立對企業的預警監測及處置進程的監管。
二要進一步完善處置工作的配套體系建設,
明確“僵屍企業”兼併重組、破產重整、債務重組和破產清算等處置方式的歸類口徑,
並針對不同的處置方式明確操作規程,
同時明確“僵屍企業”處置進度的統計口徑,
使處置工作有章可循。
三要進一步規範政府公共資源和財政資金的使用程式。
在處置“僵屍企業”過程中,
政府若動用公共資源和財政資金時,
應嚴格按“三重一大”事項的規定程式進行科學決策,
健全內部風險控制和相互牽制制度,
以維護國有資產的利益和安全。
(責任編輯:石敏琦 郭相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