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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講就懂:“禁止員工之間戀愛”的規定合法嗎?

▌案情介紹

2013年1月, 王某應聘進入淮安某機械公司上班, 該公司規章制度明確規定:在公司上班期間不得與本單位其他員工建立戀愛關係,

否則構成違約, 公司有權將其開除, 且員工不得索要相應的經濟賠償金或者經濟補償金;王某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亦明確禁止公司員工內部戀愛。 (案例摘自人民法院報)

然而, 王某與公司車間主任張某因工作接觸產生好感, 建立了戀愛關係。 礙于公司規定, 王某不敢公開兩人的關係, 只得偷偷與張某進行交往, 但仍被公司發現。 2016年3月7日, 機械公司以王某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 將其開除。

王某向法院起訴, 要求公司支付其經濟賠償金5萬餘元。 庭審中, 王某主張“禁止公司員工內部戀愛”的規定, 侵害了其婚姻自主權利, 違反憲法和法律強制性規定, 當屬無效, 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賠償金。

機械公司辯稱, 公司內部員工建立戀愛關係可能損害公司利益, 單位規章制度明確規定“禁止公司員工內部戀愛”, 且王某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亦有該條款, 王某應當知曉該規定, 公司依照單位規章制度作出的開除處理決定並無不當, 不應向王某支付經濟賠償金。

那麼, 公司“禁止員工之間戀愛”的規定違法嗎?

法院經審理認為,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該規定有一個前提條件, 就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國家強制性的法律規定。 我國婚姻法賦予每個公民婚姻自由的權利, 機械公司“禁止公司員工內部戀愛”的規定, 侵害了王某婚姻自由的合法權利,

違反了我國法律關於公民婚姻自由的規定, 應當無效, 機械公司應支付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產生的相應經濟賠償金。 法院最終判公司支付賠償金5萬餘元。

▌律師說法:

婚戀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 不容任何組織及個人侵犯。 員工手冊、規章制度作為用人單位的內部管理檔, 當然不能限制員工的婚戀自由。

我國《婚姻法》和《民法總則》規定, 用人單位禁止員工之間談戀愛、結婚的規定, 違反了國家的強制性規定, 而單位禁止員工之間談戀愛這條規章制度因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同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

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 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 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 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

根據上面的法規可知, 用人單位當然有權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通過合法的程式制定規章制度或員工手冊, 但其中的內容不能違反國家強制性的法律規定。

當然, 有些特殊情況, 比如上下級之間或者某些存在利益衝突的員工之間存在戀愛或婚姻關係, 很有可能會影響單位的日常管理及正常經營。 在此種情形下, 用人單位適當限制員工間的戀愛還是存在一定合理性的。

那麼對於員工之間或者上下級之間未公開的戀愛如何知曉呢?

辦法還是有的。 根據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青民一終字第1928號的審判結果, 《員工手冊》可以約定, 員工之間建立戀愛關係應當主動向上級呈報。 這樣便於公司根據崗位之間的利益關係作出協議調整。

在此提醒用人單位, 員工手冊、規章制度是企業文化與企業戰略的濃縮, 同時也是員工的行為指南。 但其中的內容不能侵犯員工的合法權利, 更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線。 對於勞動者來說, 如果發現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員工手冊存在明顯違法的規定, 可以通過工會或者直接向用人單位反映並提出修改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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