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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榆陽:兩男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判刑

近日, 榆林兩男子因在批發食品中添加工業鹽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一審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緩刑三年, 罰金2萬元。

2016年3月以來, 被告人高某某、葉某某在榆陽區魚河峁鎮某食品門市內用非食用的“精製工業鹽”生產加工鹹味油幹爐, 之後通過榆陽區魚河鎮一小賣部、榆靖路口的門市等地進行批發銷售。 葉某某主要負責不合格油幹爐的生產加工, 高某某主要負責不合格油幹爐的批發銷售。

經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被告人高某某、葉某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犯罪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應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法院審判, 被告人高某某、葉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緩刑三年, 罰金2萬元。

檢察官提示, 不法經營者通過在食品中參入有毒有害物質的行為來獲取更多經濟利益, 此類案件中, 多是以家庭為單位的個體經營者, 小作坊、小加工點為主要經營方式, 且基本上都沒有營業執照也沒有銷售經營資質, 他們盲目追求利益, 法律意識淡薄。 廣大群眾, 對這種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要積極舉報, 同時也提醒那些制假售假者,

檢察機關將始終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行為, 保障人民群眾食品安全。

供稿: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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