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過程中, 雙方對工作時間、勞動關係、未繳納社保等均無異議, 但在珍珍工資數額上, 珍珍認為應以實際發放的工資為准,
珍珍代理律師指稱, 關於珍珍請求單位支付生育津貼的問題。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單位辯稱,珍珍已經自己繳納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費,單位無法為其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並且單位已經以工資形式將應由單位承擔社會保險費的部分發放給了珍珍。 代理律師指稱, 單位僅在工資冊中設的“社保補貼”專案有可能被當作珍珍工資的組成部分, 這是單位為了規避法律責任, 不願意給珍珍繳社保費, 但又怕珍珍告, 於是在工資單裡專列“社保補貼”專案, 即將原本就屬於珍珍工資的一部分, 將其命名為“社保補貼”, 這一做法實為單位逃避法律責任, 該社保補貼可實際看作珍珍的工資,
經庭審, 法庭最終支持了珍珍的請求, 駁回了單位要求珍珍返還工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