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 在陳超第一次付款後胡傑將車輛交給陳超, 但在約定時間內胡傑並沒有按照合同要求履行辦理過戶手續。 2017年12月, 胡傑要求陳超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剩餘車款,
2018年2月, 春節剛過, 胡傑再次找到陳超要求支付剩餘購車款, 但陳超依然要求先過戶。 胡傑表示如果陳超不支付剩餘車款就將車開走, 雙方因此發生激烈言語衝突, 胡傑則悻悻而去。 當晚淩晨3點多, 胡傑潛入陳超停車處, 在沒經過陳超允許的情況下將寶馬車開走, 次日清晨陳超以車輛失竊為由向當地公安機關保安。
公安機關經偵查發現, 車是被胡傑開走, 在詢問過程中瞭解到糾紛緣由, 遂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將案件移交當地駐派出所人民調解委員會處理。 調解員在征得雙方同意後, 著手進行調解工作。
調解員認真分析了案情, 理清本案重點在於車輛過戶、剩餘購車款支付等問題。 在協調車輛過戶問題時, 陳超一直堅持認為雙方既然簽訂合同了經應該完全按照合同走, 不應該有什麼變動,
針對陳超主張追究胡傑盜竊罪的想法, 調解員指出, 構成盜竊罪要符合兩個重要要素一個是主觀上非法占, 另一個是侵犯的法益是所有權。 從本案來看該寶馬車一直未過戶到陳超名下, 雖然已經交付但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所有權過戶後轉移, 所以本案中車輛所有權並未轉移。 從主觀上胡傑並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因為陳超一直未支付剩餘車款所以才決定把車開走。 本案中公安機關不作為刑事案件處理也是合適的。 極力說服陳超不再往刑事方面想有利於矛盾的化解。 針對胡傑的做法, 調解員提出車輛不過戶對他也是不利的, 發生交通事故還會承擔責任,
在調解員的耐心說服下, 雙方終於達成協議, 胡傑必須在5日內將車輛過戶至陳超名下, 車輛過戶費用雙方共同承擔。 陳超應在胡傑將過戶手續辦理完畢後一次性全部給付胡傑15萬元整。 雙方當事人不得因此事再發生任何糾紛。
雙方當事人不得因此事再發生任何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