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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買二手寶馬過戶難,不願付尾款車被開走

2017年10月, 在陳超第一次付款後胡傑將車輛交給陳超, 但在約定時間內胡傑並沒有按照合同要求履行辦理過戶手續。 2017年12月, 胡傑要求陳超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剩餘車款,

陳超則要求胡傑現將車過戶, 胡傑以車輛異地過戶比較麻煩且費用較高為由提出過戶費用由陳超承擔, 但遭到拒絕, 雙方因此不歡而賽。

2018年2月, 春節剛過, 胡傑再次找到陳超要求支付剩餘購車款, 但陳超依然要求先過戶。 胡傑表示如果陳超不支付剩餘車款就將車開走, 雙方因此發生激烈言語衝突, 胡傑則悻悻而去。 當晚淩晨3點多, 胡傑潛入陳超停車處, 在沒經過陳超允許的情況下將寶馬車開走, 次日清晨陳超以車輛失竊為由向當地公安機關保安。

公安機關經偵查發現, 車是被胡傑開走, 在詢問過程中瞭解到糾紛緣由, 遂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將案件移交當地駐派出所人民調解委員會處理。 調解員在征得雙方同意後, 著手進行調解工作。

調解員認真分析了案情, 理清本案重點在於車輛過戶、剩餘購車款支付等問題。 在協調車輛過戶問題時, 陳超一直堅持認為雙方既然簽訂合同了經應該完全按照合同走, 不應該有什麼變動,

同時堅決不同意胡傑提出的過戶費用由雙方承擔的提議。 針對陳超的看法, 調解員耐心的講解《合同法》相關內容, 並指出《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 合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也是可以修改的, 合同中的一些條款對一方當事人履行會造成很大損失或繼續履行會顯失公平的, 合同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針對陳超主張追究胡傑盜竊罪的想法, 調解員指出, 構成盜竊罪要符合兩個重要要素一個是主觀上非法占, 另一個是侵犯的法益是所有權。 從本案來看該寶馬車一直未過戶到陳超名下, 雖然已經交付但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所有權過戶後轉移, 所以本案中車輛所有權並未轉移。 從主觀上胡傑並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因為陳超一直未支付剩餘車款所以才決定把車開走。 本案中公安機關不作為刑事案件處理也是合適的。 極力說服陳超不再往刑事方面想有利於矛盾的化解。 針對胡傑的做法, 調解員提出車輛不過戶對他也是不利的, 發生交通事故還會承擔責任,

說服胡傑要顧忌昔日友情, 不能堅持己見, 對化解矛盾不利。

在調解員的耐心說服下, 雙方終於達成協議, 胡傑必須在5日內將車輛過戶至陳超名下, 車輛過戶費用雙方共同承擔。 陳超應在胡傑將過戶手續辦理完畢後一次性全部給付胡傑15萬元整。 雙方當事人不得因此事再發生任何糾紛。

雙方當事人不得因此事再發生任何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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