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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遭家暴報警丈夫被拘 不料時隔兩月再遭家暴

小敏:2013年我與王某登記結婚,生育一男一女。 婚後發現王某脾氣暴躁、性格古怪、難以溝通, 王某經常因為一點小事就對我施以家暴。 2017年7月的一天, 我和王某因孩子教育問題發生爭吵, 王某摔了電飯煲, 我也將電視機摔在地, 王某見此動手打了我一個耳光, 把我摔倒在地。 當時我向公安機關報案, 公安機關給予王某行政拘留五日並處罰款500元的處罰。 9月, 王某再次在我上班的地方對我施暴, 給我造成了嚴重的身心創傷。 請問, 我應當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馬大姐回復:我國《婚姻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

2016年3月1日起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也規定“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幫助, 互相關愛, 和睦相處, 履行家庭義務。 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所以, 家庭成員中任何人都不能對其他人實施家庭暴力。

一般來說, 婦女和兒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 當遭受家庭暴力時, 尤其是女性經常忍氣吞聲, 做一隻沉默的羔羊。 即便這樣, 也難維持家庭的和諧。 相反, 可能遭致變本加厲的家暴, 而且暴力的頻率越來越高、程度越來越重。 當遭受家庭暴力時, 受害者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 制止家庭暴力, 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 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

本案中, 小敏在遭受家庭暴力後, 能及時報案, 是正確的做法, 也是其他女性應當學習的做法。 王某在受到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後, 不思悔改, 仍然實施家庭暴力, 作為受害人, 小敏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並可以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向王某主張損害賠償。 另, 王某經常實施家庭暴力, 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 小敏還可以主張孩子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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