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旅客與航企平攤航班取消改簽差價未必不公平

理性看待平攤改簽票價差額

4月11日, 記者從民航局運輸司綜合業務處相關負責人處瞭解到, 中國民用航空局正在考慮, 未來因天氣等非承運人原因導致航班取消、延誤、提前、航程改變、艙位等級變更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時, 旅客要求客票改期的, 產生的票價差額由旅客和航空公司平攤(4月12日澎湃新聞網)。

按照民航業的操作, 不管是因為雨雪天氣等因素造成航班取消、延誤, 還是其他原因造成航班取消、延誤, 旅客選擇改簽的, 航空公司並不執行改簽機票差價“多不退少要補”的做法, 而是讓利給旅客,

實行“多退少不補”的辦法。 現在民航主管部門擬定出臺新規, 因天氣等非承運人原因導致航班取消、延誤, 旅客改簽產生的票價差額由旅客和航空公司平攤, 這就改變了現在的“多退少不補”做法, 實行的是“多退少要補”辦法。 站在消費者角度說, 當然不能接受。 因為這意味著消費者遇到暴雨天氣航班取消, 耽誤了行程, 改簽還可能要多花錢, 心裡會更加窩火。

然而, 從法律和商業公平角度說, 雨雪天氣等原因導致航班取消、延誤, 旅客改簽產生票價差額實行平攤機制, 由航空公司和旅客共同承擔, 這樣的做法未必不公平, 旅客應當多點理解。

雨雪等天氣屬於不可抗力因素, 是航空公司、旅客都無法避免和預測到的事情,

也是雙方都不想看到的事情。 不能說航空公司財大氣粗, 就該由航空公司獨自承擔不是航空公司原因造成的損失, 這顯然有失公平。 通俗地說, 自認倒楣, 也應是航空公司和旅客雙方共同自認倒楣, 而不是讓其中的一方自認倒楣。

在法律上, 不可抗力因素享有免責條款。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 不承擔民事責任。 ”合同法也規定, 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情形的, 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應當及時通知對方, 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 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從這個角度說, 因為天氣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航班取消, 旅客改簽產生票價差額, 作為承運人的航空公司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不過, 為了保障旅客的權益, 航空公司和旅客平攤改簽機票差價不該一刀切, 應當配套例外條款。 對於旅客改簽同一家航空公司相同艙位其他航班產生的機票差價, 應當採取“多退少不補”辦法, 畢竟這對航空公司沒有產生實質性的損失;對於航空公司相互之間有協議, 並不會產生真實的機票差額的, 也應當採取“多退少不補”辦法。 再者, 即使明文規定航空公司和旅客平攤改簽機票差價, 民航主管部門也應當鼓勵航空公司自己實行“多退少不補”的做法, 而不是選擇平攤改簽機票差價的做法。

須做好人性化服務

航班取消, 更應做好人性化服務。 這就要求, 機場應加強管理, 做好班次安排, 細化技術檢修程式, 儘量避免和減少因人為因素致航班取消、延誤的事故發生。 因天氣原因導致航班取消、延誤, 機場工作人員應及時向乘客通報, 耐心細緻地做好解釋工作, 化解乘客的焦慮情緒。 因為機場工作失誤致航班取消、延誤, 當屬責任事故, 機場除了反躬自省之外, 應主動向乘客道歉;同時, 做好票務、食宿等安排;更重要的是, 應嚴格按照規定, 給予乘客合理補償, 不能讓乘客的利益受損。

(何勇)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