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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拖欠工人工資,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2018-04-18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案情

收到工程款後拒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資, 被責令改正後逃匿躲避, 近日, 被告人劉某因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這也是該院審理的第一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案件。

2017年6月份, 被告人劉某負責張某承包的霍林郭勒市某生態研發公司部分礦區的草養護施工工程, 並雇傭了候某等15名工人具體實施該項工程。 2017年7月末, 劉某在工程完工領取工程款後未向侯某等15名工人支付工資並離開了霍林郭勒市。 後霍林郭勒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劉某發出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

責令劉某支付拖欠侯某等15名工人工資共計39706.5元, 但劉某未支付工人工資, 且去向不明。 2017年12月15日, 霍林郭勒市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對劉某立案偵查。 案發後, 劉某家屬向霍林郭勒市勞動監察委員會支付了拖欠的全部工人工資。

法官說法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刑事庭副庭長陶曼:包工頭聘請工人幹活, 在拿到工程款後支付工人工資是理所當然的事情, 然而, 總有一些包工頭為了一些蠅頭小利, 故意拖欠工人工資, 而受不到應有的懲罰。 2011年2月25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旨在打擊惡意欠薪行為, 加大對勞動者獲得報酬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數額較大, 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 本案中的被告人劉某, 因拒不支付工人工資而構成了犯罪, 並且在其全部付清工人工資後, 仍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並處罰金2萬元, 不僅人財兩空, 而且身敗名裂, 受到了道德和法律的雙重審判。 近年來, 惡意拖欠工人工資的事情時有發生, 很多工人特別是農民工, 在辛辛苦苦工作了一年後卻得不到應有的報酬, 甚至連回家路費都成問題。 本案是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首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判決,
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現實意義, 給那些用人單位和承包者敲響了警鐘, 誠信做人、遵紀守法是做人最基本的底線, 不要心存僥倖心理以身試法, 得不償失。 同時也提醒廣大勞動者們, 遇到惡意拖欠工資行為時, 可以運用法律的武器來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 進行理性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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