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 昌平法院召開“規範用工·誠信勞動”新聞通報會。 會議介紹了該院近2年勞動爭議案件審判情況, 並對不誠信履約行為典型案例進行通報, 提示用人單位完善勞動規章制度、規範用工管理, 為廣大勞動者合法合理維權提供法律建議。
據統計, 2016年至今, 昌平法院共審結勞動爭議糾紛案件1962件, 目前已受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459件, 比去年同期增長了24.73%, 並呈現出三大特點:第一, 與經濟政策呈現高度關聯性;第二, 群體性勞動爭議案件數量逐年增加;第三, 勞資雙方不誠信行為大量存在。
此外,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
2014年5月, 北京某科技公司以員工李某違反勞動紀律為由, 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李某訴至法院, 要求公司支付工資、違法辭退經濟賠償金等費用。 庭審中, 李某和公司分別提供了《勞動合同》, 但兩份合同關於李某的入職時間相差3年。
經鑒定, 北京某科技公司提交的《勞動合同》中, 第二頁與其他頁並非一次性印刷形成。 該公司未能作出合理解釋, 因而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 最終, 法院判決科技公司支付李某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共計2萬餘元。
“用人單位在案件審理過程中, 必須提供真實材料,
“勞動者在簽訂合同時, 要認真閱讀合同條款, 查看是否存在侵害勞動者權益的內容, 特別是對違約金、競業限制補償金等內容要格外注意。 ”在通報會上, 段連俊還介紹了一起因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 被判支付違約金的案件。
韓某原為某教育公司講師, 與公司簽署了《保密與競業限制協議書》, 約定離職後2年內, 公司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勞動者不得受聘于與本公司同類或類似行業的企業及其關聯方。
對此, 韓某辯稱, 自己在另一家公司並非正式上課, 僅是基於朋友關係幫忙而已。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韓某與教育公司簽訂《保密與競業限制協議書》時未對協定內容提出異議, 且教育公司按月向其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時, 也未提出異議。 因此, 韓某違反了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 判決韓某繼續履行《保密與競業限制協議書》, 並向教育公司支付違約金、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共計56萬餘元。
“勞動者要謹慎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等,
記者瞭解到, 下一步, 昌平法院將繼續加大勞動爭議案件的審判力度, 創新勞資雙方維權工作機制, 不斷推進依法維權、多元維權、源頭維權和制度維權, 為構建和諧勞動環境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