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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新華社針對BATJ同時發聲:互聯網平臺要防止利用壟斷地位獲取不正當利益

如何規範互聯網平臺競爭行為需高度關注, 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黃晉在人民日報19日撰文指出, 由於互聯網平臺企業大多提供免費服務, 常規的反壟斷認定方法如價格高低等, 已不足以規範互聯網平臺的競爭行為, 要讓反壟斷相關法律發揮防止市場壟斷的重要作用, 要注意界定相關市場, 限制集中趨勢, 並防範濫用行為。     

此文立即被新華社全文轉發, 党媒和國社同時刊發此文不同尋常, 這可能是一個重要信號。      

人民日報刊登該文指出, 在技術和市場不斷創新的支持下, 互聯網平臺交易能夠迅速形成規模。

對於已經獲得市場支配地位的互聯網平臺企業, 需要思考如何避免其利用自身的支配地位妨害市場秩序、影響公平競爭。 市場支配地位本身並不一定是負面的, 只有依靠壟斷地位獲取不正當利益才是不被允許的。     

文章說, 當前, 數字經濟的發展正成為我國經濟轉型升級的重要驅動力。 在數字經濟發展過程中, 互聯網平臺的作用日益凸顯, 競爭也日趨激烈。     

在界定相關市場方面, 其市場領域和互聯網平臺經營成本都具有不確定性, 在評估市場影響力時需要採用新標準, 如使用者使用情況、網路效應、獲得競爭性資料的能力等, 因與傳統實體單邊市場不同, 互聯網平臺的屬性決定了它具有雙邊市場或者多邊市場的特點,

且其價格結構具有不對稱性, 互聯網平臺經營者在定價時還可能採取交叉補貼行為。     

防範濫用行為方面, 大型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有可能利用市場支配地位獲取不正當利益, 這樣的行為理應被法律禁止。 比如, 通過提供捆綁搭售、掠奪性定價、拒絕交易、歧視以及市場擠壓等行為損害消費者利益, 排除實際或者潛在的競爭對手等。      

文章認為, 限制集中趨勢方面, 對於具備一定規模的互聯網平臺經營者, 在其收購營業額較低但價值較高的初創企業時, 可以考慮適度提高交易門檻。     

需要指出的是, 妨礙性濫用與剝削性濫用並非截然分開。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妨礙競爭的行為,

往往會同時損害交易相對人的利益;而其通過支配地位進行剝削的行為, 也會削弱市場競爭。 反壟斷法律應當考慮列出相應條款定義, 防範這類行為, 並設置相應的處罰。    

上海互聯網金融評價中心認為, 螞蟻金服正在進行增資擴股, 投後估值高達1500億美元, 且同時將在港股和A股同時上市。 BATJ現在越來越資本化, 它們已經不是產業龍頭, 更像風險投資巨頭和金融寡頭。 比如, 線下支付場景和信用體系, 甚至國有銀行很多業務也受到支付寶微信衝擊, BATJ巨頭簡直勢不可擋。 它們已經在各個產業佈局, 更不用新興行業。 任何一個新興行業, 只要露出發展勢頭, 不管A輪、B輪、C輪, 最後是不是都會變成BAT輪?都避免不了被大佬們吃掉。

這種態勢實際上對整個經濟結構來講, 未必是件好事, 對市場的公平競爭來講, 也不是件好事, 因為壟斷緣故。 (金評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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