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規範互聯網平臺競爭行為需高度關注, 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黃晉在人民日報19日撰文指出, 由於互聯網平臺企業大多提供免費服務, 常規的反壟斷認定方法如價格高低等, 已不足以規範互聯網平臺的競爭行為, 要讓反壟斷相關法律發揮防止市場壟斷的重要作用, 要注意界定相關市場, 限制集中趨勢, 並防範濫用行為。
此文立即被新華社全文轉發, 党媒和國社同時刊發此文不同尋常, 這可能是一個重要信號。
人民日報刊登該文指出, 在技術和市場不斷創新的支持下, 互聯網平臺交易能夠迅速形成規模。
文章說, 當前, 數字經濟的發展正成為我國經濟轉型升級的重要驅動力。 在數字經濟發展過程中, 互聯網平臺的作用日益凸顯, 競爭也日趨激烈。
在界定相關市場方面, 其市場領域和互聯網平臺經營成本都具有不確定性, 在評估市場影響力時需要採用新標準, 如使用者使用情況、網路效應、獲得競爭性資料的能力等, 因與傳統實體單邊市場不同, 互聯網平臺的屬性決定了它具有雙邊市場或者多邊市場的特點,
防範濫用行為方面, 大型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有可能利用市場支配地位獲取不正當利益, 這樣的行為理應被法律禁止。 比如, 通過提供捆綁搭售、掠奪性定價、拒絕交易、歧視以及市場擠壓等行為損害消費者利益, 排除實際或者潛在的競爭對手等。
文章認為, 限制集中趨勢方面, 對於具備一定規模的互聯網平臺經營者, 在其收購營業額較低但價值較高的初創企業時, 可以考慮適度提高交易門檻。
需要指出的是, 妨礙性濫用與剝削性濫用並非截然分開。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妨礙競爭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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