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 安徽省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件, 以兩被告人張某、陳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分別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4月14日, 被害人任某在壽縣被他人電信詐騙423000元, 其中203000元被他人通過POS刷卡套現的方式轉入被告人張某、陳某的銀行帳戶。 張某、陳某當日就將扣除了銀行手續費後的201782元全部取現, 交予郭某某(另案處理)。 2017年4月期間, 另有被害人呂某等人被他人電信詐騙, 被詐騙的部分錢款均被他人以POS機刷卡套現的方式轉入張某、陳某的銀行帳戶, 張某、陳某全部取現後交予郭某某。 壽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後發現, 2017年4月初, 張某、陳某向郭某某提供了身份證、銀行卡等資訊辦理了POS機並綁定自己的銀行卡。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陳某明知通過POS機打入自己銀行卡內的錢款來路不正, 系他人犯罪所得, 到賬後仍予以刷卡取現, 協助他人轉移錢款, 並收取報酬。 其中, 被告人張某涉案數額1141830元, 被告人陳某涉案數額942200元, 二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刑法, 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