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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12時起福州海域實行伏季休漁 違者將受罰

福州新聞網4月20日訊記者昨日從市海洋與漁業局獲悉, 從5月1日12時起, 我市海域實行伏季休漁。

此次伏季休漁的物件為除釣具外的所有作業漁船, 以及為捕撈漁船配套服務的捕撈輔助船。

5月1日12時至8月1日12時, 全市海域禁止燈光圍(敷)網、張網、刺網、桁杆蝦拖和籠壺作業。

另外, 北緯26度30分以南我市海域從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 北緯26度30分以北我市海域從5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 禁止拖網、雜漁具和圍網(圍繒)作業。 兼作不同作業類型的漁船, 休漁時間從最早的作業開始至最晚結束的作業為止。

捕撈輔助船休漁時間為:北緯26度30分至我市以南海域從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北緯26度30分至我市以北海域從5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

本次伏季休漁期間, 所有休漁漁船原則上應回漁船船籍港所在地的港口、碼頭或者澳口停泊, 休漁期間不得擅自離港或改變停泊地點。 因修船、避風等特殊情況需跨縣域休漁的, 必須向船籍港所在地漁業行政執法機構報告, 並由船籍港所在地漁業執法機構委託停泊地漁業執法機構監管。

休漁漁船的漁具在休漁期間應捆紮、搬離漁船進庫或封存於船艙等固定位置存放;需修理的漁具, 應在修理完畢後立即進庫或封存;具備條件的地區, 漁具應與漁船分離。

所有漁船不得攜帶休漁作業漁具進入休漁海域。 伏休期間原則上不予變更作業類型、作業方式。

除維持日常生活需要外, 休漁漁船在伏休期間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

凡違反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 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予以處罰, 並扣減漁船燃油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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