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起被告人袁某將辦理好的駕駛證交付給劉某、童某、李某三人使用, 2017年9月起被告人袁某將辦理好的駕駛證交付給陳某使用, 後經平江縣交通警察大隊確認, 被告人袁某賣給劉某、童某、李某、陳某等人的駕駛證均系假證。
案發後, 被告人袁某將收取的款項全部退還被害人。
該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袁某違反國家證件管理制度, 買賣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駕駛證, 其行為已構成買賣身份證件罪, 應予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袁某案發後已將所收取的款項全部退還給被害人, 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
【法官說法】市民沒有辨別駕駛證真偽的能力, 容易被騙子提供的偽造或變造駕駛證蒙蔽。 千萬不要為了貪圖一時之便, 經非正式管道非法獲取駕照, 在上當受騙的同時也成為“馬路殺手”, 到時害人害己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