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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投訴舉報增長變快為哪般?

政府採購中的投訴舉報問題及其對策

隨著我國政府採購法及其條例的實施, 政府採購活動正有序納入更加規範的軌道。 與此同時, 涉及政府採購的投訴舉報案件也呈迅速增長的態勢。 政府採購的監管壓力有增無減, 政府部門的行政風險日益加大。 本文以沿海某縣級市為例, 就此作一簡要分析。

一、政府採購的基本情況

自2015年以來, 該市每年保持了900餘批次的政府採購和9億元左右的採購合同金額。 2015年至2017年8月, 累計完成政府採購項目(不含有形市場建設工程項目)2520項, 完成政府採購預算27.98億元, 實際採購金額24.35億元, 節約預算資金3.64億元, 資金節約率12.99%。

從政府採購標的來看, 貨物類項目採購批次最多, 但服務類專案採購金額占比較大。 (各類型政府採購專案採購批次及合同金額的分佈情況見圖1)

從政府採購主體來看, 教育事業單位採購批次最多,

但市政服務單位採購金額最大。 (具體情況見表1)

從政府採購方式來看, 公開招標為政府採購最主要的採購方式。 2015年至2017年8月, 各採購人以公開招標方式採購966項, 採購總額19.29億元;競爭性談判採購813項, 採購總額2.95億元;詢價採購617項, 採購總額1.54億元。 (各類採購方式採購批次分佈情況見圖2)

二、政府採購領域投訴舉報的情況分析

從數量來看, 投訴舉報呈現快速增長趨勢。 2015年至2017年8月, 該市財政部門累計收到政府採購相關投訴舉報案件86件, 其中:2015年11件, 2016年34件, 2017年1月至8月41件, 逐年大幅增長, 政府的監管壓力日益增大。

從來源來看,

監督管道多樣性特點明顯。 該市政府採購投訴舉報來源多樣, 其中:根據“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 經合法質疑後實名投訴數量最多, 2017年1月至8月共收到17件, 占比41%;其次是直接寄送財政監管部門的實名及匿名舉報信, 占比約32%;此外, 網路監督、紀檢監督和向上級財政部門舉報等也佔據了一定比例。

從分佈情況來看, 投訴舉報集中度相對較高。 2017年1月至8月, 該市共有100家單位通過政府採購平臺完成採購業務629項;財政部門累計收到投訴舉報案件共計41件, 涉及15家採購單位的23個採購專案。 其中:涉及市政服務單位採購的投訴舉報數量最多, 共計15件, 占投訴舉報總數量的37%;市屬高等院校被投訴舉報的採購專案最多, 共計6個, 占該單位總採購專案的33%。

(政府採購投訴舉報案件分佈情況見表2)

從內容來看, 對招標檔的投訴舉報較多。 該市政府採購領域投訴舉報的內容涉及招標檔編制、評標過程、中標結果等多個方面。 但對招標檔的投訴舉報相對集中。 如, 有的採購人設置的招標條件與行業特點不符, 間接引致大量投標人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有的招標檔要求對非主要採購項目出具授權證書及樣品, 直接導致潛在供應商投訴;有些採購人對採購項目特定行業資質要求不明確造成重大歧義, 導致採購完成後投訴舉報不斷;此外, 對採購專案評標過程、評標現場組織情況及專案中標結果的投訴舉報也時有發生。

三、投訴舉報快速增長的原因分析

(一)社會監督環境逐步形成。“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於2015年3月出臺,條例細化了政府採購相關法律規定,完善了政府採購的程式,進一步明確了採購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法制環境的完善促進了供應商維權意識的不斷提高,政府採購業務的社會監督環境逐步形成,質疑投訴作為政府採購制度的重要內容開始發揮作用。

(二)採購人主體責任意識不強。採購工作開始前,部分採購人未開展必要的市場調研,採購需求不明確,招標檔編制過程不嚴謹,導致一方面部分招標檔存在通過證書、資質、授權、特定行業業績等方式排除潛在供應商投標的情況;另一方面,又有部分招標檔遺漏了供應商必須具備的資格條件和強制要求,造成採購結束後專案無法履約的情況時有發生。

(三)採購代理機構魚龍混雜、業務不精的情況普遍存在。目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實行備案制管理,市場上出現了大量不熟悉相關法律法規的代理機構,專業機構不夠專業的問題頻頻發生。而部分採購人為了規避廉政風險,常常採取抽籤的原則選取採購代理機構,在實際採購業務開展時,一起摸著石頭過河,招標檔漏洞百出,招標過程組織不力,驗收環節無人過問等成為難以避免的現象。

(四)投訴舉報的低成本也引發了部分惡意投訴舉報行為。對供應商來說,投訴舉報除了郵寄費用外,無經濟成本產生,網路舉報甚至郵寄成本也不需要。即便投訴舉報的事實並不成立,投訴舉報人也幾乎無需承擔任何責任與成本代價。這在客觀上也引發了部分無效的甚至是惡意的投訴舉報。有的供應商甚至還設立專門機構、安排專人來負責投訴舉報。諸如此類的亂象,不僅阻礙了政府採購活動的正常有序開展,同時也造成了大量政府行政成本的損失浪費。

四、提高政府採購業務品質

減少投訴舉報的政策建議

(一)完善政府採購配套法律法規,加大對失信行為的懲處力度。針對政府採購領域惡意投訴舉報多發的現象,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積極引導正常而實名舉報行為。

(二)進一步落實採購人的採購主體責任。一是嚴把採購檔編制關。對於標的較大或性質複雜的採購項目,應在對採購標的市場技術、服務水準、價格情況等開展市場調查的基礎上確定採購需求,科學、合理地編制招標檔;二是提高對履約驗收工作的重視程度。採購人應當根據採購專案特點細化驗收方案,邀請項目使用人參與驗收工作,對服務類專案可根據專案特點分期驗收,驗收完成後及時出具驗收書,並將驗收結果與採購合同約定的資金支付及履約保證金返還條件掛鉤。

(三)逐步完善採購代理機構監管模式。在代理機構備案制模式下,加強對採購代理機構的日常監督刻不容緩。一是促進採購代理機構的日常業務培訓與學習。形成監管部門和代理機構之間的有效溝通機制,及時傳達日常業務管理要求、最新法律法規、業務操作案例等內容,有效提高代理機構的業務水準。二是加強過程中的考核監督。定期組織對代理機構業務開展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嚴處違法違規行為,逐步建立結果導向的代理機構監管機制模式,有效發揮代理機構在政府採購領域的積極作用。

(四)進一步提高政府採購資訊化建設水準。一是積極推進網上商城採購等電子化採購方式,進一步縮短標準化貨物類專案採購週期,提高採購效率,降低採購單位採購成本;二是推動建設政府採購交易管理平臺,打造政府採購全流程、一體化的資訊化管理體系,加強對供應商、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等政府採購參與主體的日常監督管理,有效提高政府採購的效率和品質。

三、投訴舉報快速增長的原因分析

(一)社會監督環境逐步形成。“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於2015年3月出臺,條例細化了政府採購相關法律規定,完善了政府採購的程式,進一步明確了採購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法制環境的完善促進了供應商維權意識的不斷提高,政府採購業務的社會監督環境逐步形成,質疑投訴作為政府採購制度的重要內容開始發揮作用。

(二)採購人主體責任意識不強。採購工作開始前,部分採購人未開展必要的市場調研,採購需求不明確,招標檔編制過程不嚴謹,導致一方面部分招標檔存在通過證書、資質、授權、特定行業業績等方式排除潛在供應商投標的情況;另一方面,又有部分招標檔遺漏了供應商必須具備的資格條件和強制要求,造成採購結束後專案無法履約的情況時有發生。

(三)採購代理機構魚龍混雜、業務不精的情況普遍存在。目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實行備案制管理,市場上出現了大量不熟悉相關法律法規的代理機構,專業機構不夠專業的問題頻頻發生。而部分採購人為了規避廉政風險,常常採取抽籤的原則選取採購代理機構,在實際採購業務開展時,一起摸著石頭過河,招標檔漏洞百出,招標過程組織不力,驗收環節無人過問等成為難以避免的現象。

(四)投訴舉報的低成本也引發了部分惡意投訴舉報行為。對供應商來說,投訴舉報除了郵寄費用外,無經濟成本產生,網路舉報甚至郵寄成本也不需要。即便投訴舉報的事實並不成立,投訴舉報人也幾乎無需承擔任何責任與成本代價。這在客觀上也引發了部分無效的甚至是惡意的投訴舉報。有的供應商甚至還設立專門機構、安排專人來負責投訴舉報。諸如此類的亂象,不僅阻礙了政府採購活動的正常有序開展,同時也造成了大量政府行政成本的損失浪費。

四、提高政府採購業務品質

減少投訴舉報的政策建議

(一)完善政府採購配套法律法規,加大對失信行為的懲處力度。針對政府採購領域惡意投訴舉報多發的現象,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積極引導正常而實名舉報行為。

(二)進一步落實採購人的採購主體責任。一是嚴把採購檔編制關。對於標的較大或性質複雜的採購項目,應在對採購標的市場技術、服務水準、價格情況等開展市場調查的基礎上確定採購需求,科學、合理地編制招標檔;二是提高對履約驗收工作的重視程度。採購人應當根據採購專案特點細化驗收方案,邀請項目使用人參與驗收工作,對服務類專案可根據專案特點分期驗收,驗收完成後及時出具驗收書,並將驗收結果與採購合同約定的資金支付及履約保證金返還條件掛鉤。

(三)逐步完善採購代理機構監管模式。在代理機構備案制模式下,加強對採購代理機構的日常監督刻不容緩。一是促進採購代理機構的日常業務培訓與學習。形成監管部門和代理機構之間的有效溝通機制,及時傳達日常業務管理要求、最新法律法規、業務操作案例等內容,有效提高代理機構的業務水準。二是加強過程中的考核監督。定期組織對代理機構業務開展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嚴處違法違規行為,逐步建立結果導向的代理機構監管機制模式,有效發揮代理機構在政府採購領域的積極作用。

(四)進一步提高政府採購資訊化建設水準。一是積極推進網上商城採購等電子化採購方式,進一步縮短標準化貨物類專案採購週期,提高採購效率,降低採購單位採購成本;二是推動建設政府採購交易管理平臺,打造政府採購全流程、一體化的資訊化管理體系,加強對供應商、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等政府採購參與主體的日常監督管理,有效提高政府採購的效率和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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