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市政府下發《溫州市區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健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管理制度。 該《辦法》共七章, 四十六條,
2014年, 我市出臺《溫州市區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經過4年的運行, 取得了一定成效。 今年4月13日, 市財政局對《溫州市區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重新修訂, 進一步推進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新辦法》適用于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並對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籌集、墊付、追償、管理等工作作出明確規定。
據悉,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於墊付市區行政區域
2、交警部門(或農業機械部門)審核
3、人力社保審核(出具審核報告單)
4、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審核
5、財政局審批
6、領導小組審批(特殊情況需要救助時)
7、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審核結果告知並墊付
8、醫療機構收墊付款
申請救助基金墊付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時需要提供哪些材料?1、交警部門向醫療機構出具的《溫州市區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申請通知書》原件和影本;
2、《溫州市區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搶救費用墊付申請書》(已經交警部門、人力社保局審核), 《溫州市區道路交通事故傷患搶救超過72小時情況說明》(已經衛計部門出具意見);
3、受害人入院證明、搶救費用發票、費用清單、病歷診斷證明等搶救費用有關證明材料原件和影本;
4、受害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影本;
5、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溫州市區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搶救費用墊付審核報告單》原件和影本。
《新辦法》取消了墊付費用限額, 適當擴大救助範圍。
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 特殊情況下, 需墊付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 由承擔救助任務的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 報衛計部門審查。 搶救費用按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核算。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重傷、致殘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難的, 可根據具體情形予以一次性經濟補助, 死亡人員每人一次性救助最高限額3萬元, 重傷、致殘人員每人一次性救助最高限額2萬元(受害人因傷殘鑒定產生的費用可憑鑒定機構出具的發票在特殊困難救助限額外支出, 鑒定費不計入限額內)。
非超限額或不存在爭議申請, 申請材料收集齊全後,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溫州日報全媒體記者 莊越
編輯 王戀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