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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車遇個大坑 乘客摔傷 停的不是地方 司機賠償

中安線上訊 據安徽商報報導 合肥市民吳先生(化名)乘坐計程車, 因為下車時腳踩進坑內, 導致自己摔傷, 他因此手臂骨折, 還落下了傷殘。 事發後, 吳先生認為計程車司機沒有將車停在恰當的位置, 應該對此事負責。 於是他將計程車司機以及車主起訴至法院。 近日, 蜀山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

吳先生訴稱, 2016年12月15日18:26左右, 他坐上一輛計程車, “我乘車期間, 司機一直與別人語音聊天, 我出於安全考慮對此進行勸阻, 勸阻無效後便要求下車。 ”吳先生稱, 18:40左右, 司機在接近合肥市習友路和潛山路交口處將他放下,

因司機未關注路面狀況, 將車子停靠在雨水過濾蓋缺失的過濾坑邊, 且車身靠近綠化帶太近, 導致車門開啟角度太小造成他無法觀察下車地點路面具體情況。

吳先生說, 他開車門下車瞬間, 右腳踩到地面, 左腳踩進過濾坑內, 造成摔傷。 他被送往醫院治療, 經診斷, 確定為手臂骨折。 經過司法鑒定, 吳先生因此事致左尺骨鷹嘴骨折, 遺留左肘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 構成十級傷殘。 為了討一個說法, 吳先生將計程車司機以及車主起訴至法院, 要求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

司機辯稱, 他雖是本案駕駛員, 但吳先生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他已經將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 是乘客自己摔傷了, 乘客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全部責任。 車主辯稱, 作為車主不是侵權人不應承擔本次事故責任。

說法司機未謹慎停車被判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 因當時燈光較暗, 司機停車地點與綠化帶之間的距離不足以讓吳先生看清下車後的地面情況, 司機未考慮到事發時的天氣及照明狀況, 未謹慎選擇合適的停車地點, 因此, 對造成吳先生受傷負有一定責任。

吳先生正值青壯年, 其完全有能力觀察清楚地面狀況, 他疏於觀察導致摔傷, 對此也負有一定主觀過錯。 車主雖是計程車所有權人, 但對事故發生沒有過錯。 路面雨水過濾蓋缺失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近日, 一審法院判決, 計程車司機承擔10%責任, 支付給吳先生1.2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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