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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退休時卻領不到養老金?不知道這些將損失一大筆錢!

很多人在後臺留言, 說自己以前在單位上班時, 換了多個單位, 有些單位並沒有給自己繳納社保。 當時由於意識薄弱, 不知道問題的嚴重性, 現在退休了, 卻被告知雖然工作多年, 但社保繳費年限不夠, 無法領取養老金。

已達到退休年齡的李叔叔到當地社保局辦理退休手續時, 被告知還有近10年的養老保險費用沒有繳納, 必須補繳完畢才能享受到退休金。 這讓他十分鬱悶:自己的實際工齡肯定超過15年了, 怎麼會沒達到最低的繳費年限, 而且差了近10年呢?

而從2010年開始, 他換了工作, 開始自己繳納社保至今。 臨近退休才突然發現:原單位給他斷繳社保的時間, 竟然長達近十年!那麼針對此類問題, 應該怎樣維權挽回損失?小編建議:李叔叔可以選擇以下兩種途徑爭取自己的退休金:

申請仲裁

一、自行繳納剩下的養老保險費用。 李叔叔需要逐月繳納費用至65周歲,

到時再將尚未繳滿的費用一次性補齊, 即可領取退休金。

二、提供相關工作證明、檔案、合同等, 向勞動局有關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要求用人單位補齊社保費用。 李叔叔可將手上現有的資料拿到社保局, 向工作人員諮詢。

一般的解決途徑是向勞動部門投訴,

仲裁機構介入調查確定屬實後, 會要求用人單位補齊未繳納的社保費用。 即使用人單位已不存在了, 也會找到該單位的相關負責人或股東解決此事。 根據相關法律,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以向日起計算。 李叔叔的情況, 應該是可勞動部門投訴的。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若勞動部門通過行政手段無法追回未繳納的社保費用, 李叔叔還可以以造成損失為由, 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 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 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賠償。

用人單位原因應多因素考量養老金發放

《社會保險法》第15條規定: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帳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無法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導致職工個人的養老金損失,應從職工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帳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考量確定。

實踐中,法院一般採用勞動者所在地區上一年度退休人員社會平均養老金標準,結合地區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確定勞動者養老保險待遇損失的計算辦法。勞動者按月主張的,一般判決以上一年度社會平均養老金標準支付。勞動者一次性主張的,一般參考當前地區人口平均預期壽命,以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壽命標準為月基數一次性計算15年。

這個問題,在後臺經常有叔叔阿姨問到,今天算是給大家淺顯科普了一下。如果有遇到此類問題的叔叔阿姨,一定要儘早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能在年老該享受養老權益的時候吃啞巴虧。

導致職工個人的養老金損失,應從職工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帳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考量確定。

實踐中,法院一般採用勞動者所在地區上一年度退休人員社會平均養老金標準,結合地區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確定勞動者養老保險待遇損失的計算辦法。勞動者按月主張的,一般判決以上一年度社會平均養老金標準支付。勞動者一次性主張的,一般參考當前地區人口平均預期壽命,以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壽命標準為月基數一次性計算15年。

這個問題,在後臺經常有叔叔阿姨問到,今天算是給大家淺顯科普了一下。如果有遇到此類問題的叔叔阿姨,一定要儘早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能在年老該享受養老權益的時候吃啞巴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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