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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成植物人 她照顧三年後提離婚 公婆不同意

同為80後的林生和梅芳, 曾是恩愛夫妻。

但天降橫禍, 婚後第三年, 林生遭遇車禍成為植物人, 又過了三年, 梅芳起訴離婚。

正是離婚的決定, 讓這個老實巴交沒有文化的農村婦女, 成了爭議的焦點, “仿佛時刻在火堆上煎熬。 ”

丈夫車禍成了植物人

她照顧三年後提出離婚

林生和梅芳, 是臨海一個小鎮上的人, 經介紹認識後結婚, 感情一直不錯, 婚後生下一個活潑可愛的女兒, 梅芳在家帶孩子和照顧公婆, 林生則前往外地做點小生意。

婚後第三年, 一場車禍打破了這個普通家庭的平靜, 林生被撞傷構成一級傷殘,

意識模糊, 生活起居完全不能自理, 也就是植物人狀態。

日子還是要過, 梅芳每天的日常, 從照顧女兒和老人變成了照顧女兒、老人和丈夫。

這樣的日子持續了三年。

2014年, 梅芳向臨海市人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

但林生的法定代理人——林生的父親抗辯, 不同意離婚。

她的第一次離婚訴訟, 以法院判決不予離婚終結。

公婆堅決不同意離婚

認為夫妻有扶養義務

不能離棄

第一次起訴沒有離成, 梅芳輾轉通過朋友介紹, 找到浙江鄭和陳律師事務所的陳萍律師。

“她膚色很黑, 穿得又很邋遢, 一點也不像是1986年生的, 感覺要蒼老很多, 在她的臉上可以看到滄桑。 ”這是陳萍律師第一眼見到她時的印象。

可以理解, 任何女人遇到這種事情,

都不可能過得坦然和滋潤, 她的臉上藏著她經受的那些辛苦和煎熬。

特別是心理上的。

在小鎮裡, 她這麼做是不為大多數人所理解的, 因為這意味著拋棄植物人的丈夫, 是無情, 是無義, 是不忠, 背後不知道有多少帶著譴責意味的指指點點。

最大的阻力來自她的公婆。

公婆也不懂法, 他們找了代理人。 代理人在法庭上說, 林生髮生交通事故後, 獲得的賠償款是75萬, 事故發生後7年時間, 醫藥費用了45萬, 給了梅芳8萬元, 另支付了林生和梅芳的女兒讀幼稚園的費用, 錢已經用完了。

林生的代理人還提出, 梅芳提出離婚的主要理由是丈夫出了交通事故, 經鑒定為植物人, 生活起居完全不能自理, 而林生的父親是殘疾人且年紀較大,

失去勞動能力, 無法照顧林生。 根據婚姻法規定, 夫妻有扶養義務, 現在是梅芳遺棄林生, 想離婚推責任。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 夫妻感情沒有破裂, 所以不同意離婚。

律師也勸她

這樣的官司很難打贏

陳萍律師說, 律師一般不願意接植物人離婚的案子, 因為就她所知, 司法實踐中, 夫妻一方為植物人的離婚案, 法院直接判離的案例很少, 絕大部分都是調解離婚的, 律師在中間起的作用不大, 當事人沒必要花這個律師費。

“調解的時候, 又會涉及到植物人一方今後的生活保障問題, 通常需要另一方負擔相當高的一筆扶養費。 ”陳萍律師說, 可是她眼前的梅芳, 就是一個文化水準不高的家庭婦女, 連養活自己和女兒都很難,

更別提丈夫的扶養費, 梅芳告訴他自己根本沒有拿到過8萬元。

陳萍律師勸梅芳不要花錢請律師打官司了。

但是, 梅芳很堅持, 一定要請律師幫她打這個離婚官司, 因為她不能再等了。

聽完梅芳說的理由, 陳萍律師改變了主意, 她決定幫梅芳打這個離婚官司。

公婆家回不去

女兒又不能在身邊

她看不到指望

梅芳這麼急著要離婚, 有人猜測她是不是外面有對象了。

梅芳說, 並沒有物件, 她這麼做是為了女兒。

在後來的相處中, 梅芳和公婆的關係漸漸難以維持, 不能共同生活, 她只能帶著女兒搬到外面住, 靠打工維生, 但想把女兒帶在身邊, 這就面臨兩個問題, 一是女兒的戶籍, 二是自己的經濟能力。

“女兒馬上要讀書了,

戶籍解決不了, 讀書就成問題, 她就不能和我一起生活。 ”

法庭調解時, 梅芳曾表示, 不是她棄林生而去, 她要照顧女兒、丈夫, 幹家務, 以致個人沒有分文收入, 甚至連日常用品都買不起, 未來日子怎麼過, 她看不到指望。

在第一次起訴離婚後, 梅芳方才得知, 原來林生髮生交通事故後, 林生父親獲得了七十幾萬元的賠償款, 且其中還包括肇事方賠償的女兒撫養費8萬餘元。 對此, 梅芳認為, 既然雙方離婚, 女兒的撫養費應該交由其支配, 至於其他賠償款她是分文不會要的。

而法庭此前沒有判離, 也是考慮兩人之間還是有感情的, 林生因交通事故現處於植物人狀態, 生活一時或長時可能會相對困難, 此時, 更需梅芳發揚家庭美德, 以家庭和睦為重,盡夫妻間應有義務,積極扶助對方。如果給予雙方緩衝期,還有和好的可能。

然而,她最終沒有回家。

再次起訴離婚時,陳萍在法庭上表示,由於林生父親此前同意梅芳這一要求,但後來卻又說錢已經用完了,沒有多餘的錢給兒媳婦,另外男方認為只要梅芳願意拿出一筆錢,他們也是同意離婚的,如果梅芳不出錢,他們就堅決不同意離婚。

事情又回到了原點。

再次起訴離婚

爭取女兒的撫養權

在陳萍的幫助下,梅芳再次起訴離婚。

陳萍在法庭上辯稱,林生和梅芳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符合婚姻法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雙方正式分居是2012年上半年,從多次起訴離婚的情況看雙方沒有任何感情可言,被告目前是植物人,無法履行夫妻生活,這是法定離婚條件。

而且林生有賠償款,還有政府低保,生活有足夠保障,但林生是沒有民事行為能力人,顯然不適合撫養女兒,故申請法庭將女兒的撫養權判歸女方。

法院最終判決離婚

這場想離婚和堅決不肯離婚的拉鋸戰持續了很長時間。

在曠日持久的官司裡,梅芳逐漸沉默,神情憔悴,甚至出現了精神恍惚的狀態。

陳萍律師說,梅芳每次出庭的時候,都很害怕,害怕得整個人發抖,她覺得自己離不了婚,就沒有希望了,接下來漫長的日子,看不到邊,不知道該怎麼活下去。

除了請求離婚和女兒撫養權外,梅芳決定獨自承擔孩子的全部撫養費用,放棄男方支付孩子撫養費的訴訟請求。

最終,臨海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的標準在於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而梅芳多次起訴要求與林生離婚,離婚態度十分堅決,故最終認為原、被告之間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故判決准予雙方離婚,婚生女由梅芳撫養。

以家庭和睦為重,盡夫妻間應有義務,積極扶助對方。如果給予雙方緩衝期,還有和好的可能。

然而,她最終沒有回家。

再次起訴離婚時,陳萍在法庭上表示,由於林生父親此前同意梅芳這一要求,但後來卻又說錢已經用完了,沒有多餘的錢給兒媳婦,另外男方認為只要梅芳願意拿出一筆錢,他們也是同意離婚的,如果梅芳不出錢,他們就堅決不同意離婚。

事情又回到了原點。

再次起訴離婚

爭取女兒的撫養權

在陳萍的幫助下,梅芳再次起訴離婚。

陳萍在法庭上辯稱,林生和梅芳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符合婚姻法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雙方正式分居是2012年上半年,從多次起訴離婚的情況看雙方沒有任何感情可言,被告目前是植物人,無法履行夫妻生活,這是法定離婚條件。

而且林生有賠償款,還有政府低保,生活有足夠保障,但林生是沒有民事行為能力人,顯然不適合撫養女兒,故申請法庭將女兒的撫養權判歸女方。

法院最終判決離婚

這場想離婚和堅決不肯離婚的拉鋸戰持續了很長時間。

在曠日持久的官司裡,梅芳逐漸沉默,神情憔悴,甚至出現了精神恍惚的狀態。

陳萍律師說,梅芳每次出庭的時候,都很害怕,害怕得整個人發抖,她覺得自己離不了婚,就沒有希望了,接下來漫長的日子,看不到邊,不知道該怎麼活下去。

除了請求離婚和女兒撫養權外,梅芳決定獨自承擔孩子的全部撫養費用,放棄男方支付孩子撫養費的訴訟請求。

最終,臨海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的標準在於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而梅芳多次起訴要求與林生離婚,離婚態度十分堅決,故最終認為原、被告之間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故判決准予雙方離婚,婚生女由梅芳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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