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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帶薪嗎?來看這8個問題……

一、關於休息日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 週六、日為周休息日。 企業則可靈活安排, 休息日不一定是週六、日;按照勞動法及國務院相關規定, 用人單位應保證員工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 每週至少休息1天。

二、休息日是帶薪日嗎

對職場人士而言, 休息日正常休息是沒有工資的。 根據人社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的規定,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可見, 計薪天數是不含休息日的。

三、休息日加班的加班費計算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 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由該規定可知, 休息日加班費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如果安排了補休則無加班費)。

至於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如何確定, 司法實踐中各地執行存在差異, 有按約定標準的, 有按最低工資標準的, 有按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 也有按工資總額除加班費的。

四、綜合計算工時制下的休息日工作需支付加班費嗎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 在綜合計算週期內, 如果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超過該週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 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 如果在整個綜合計算週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不超過該週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 只是該綜合計算週期內的某一具體日(或周、或月、或季)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其超過部分不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

也就是說,

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 但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1.5倍支付工資報酬, 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 按3倍支付工資報酬。 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不區分休息日, 故無休息日加班支付工資200%的工資報酬規定。

五、每週工作六天、未超40小時, 週六是否算加班

司法實踐中多數地區認為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實行每週工作6天, 每週不超過40小時的工作制度, 並不違反相關規定, 員工星期六上班不屬於休息日加班, 故不支援加班費。

六、休息日加班, 員工可拒絕補休而要求2倍加班費嗎

不能!選擇權在公司。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0條規定,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 應先按同等時間安排其補休, 不能安排補休的才支付加班工資。 可見立法原意是優先保障休息權, 且由用人單位進行安排。

七、公司規定休息日加班安排補休,

須在多長時間補休完畢

國家層面的規定在這方面是空白。 個別地方法規有規定, 如江蘇規定6個月內, 江西規定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之內安排補休, 否則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工資的百分之二百支付(供參考)。

八、產假遇休息日需順延嗎

法定產假是保證產婦恢復身體健康的一段固定期間,從預產期前15日開始休假,到第98天即截止(難產、多胞胎、獎勵假另計),按自然天數計算,故休息日應包含在內。

*本文來源人力資源法律(ID:HR_LAW),部分內容經小編刪減修改,版權歸原作者。由於原作者不可查,如有知情者,請在後臺留言聯繫,我們即刻處理。謝謝!

法定產假是保證產婦恢復身體健康的一段固定期間,從預產期前15日開始休假,到第98天即截止(難產、多胞胎、獎勵假另計),按自然天數計算,故休息日應包含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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