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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關於集寧師範學院黨委副書記劉春同志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情況的通報

中央八項規定出臺以來, 全區廣大黨員幹部認真貫徹執行規定精神, 堅決反對“四風”, 以實際行動促進黨風政風轉變, 帶動社會風氣明顯好轉。 但是, 仍有個別黨員領導幹部, 無視規定, 心存僥倖, 頂風違紀, 在社會上造成很壞影響, 現將自治區紀委近期查處的集寧師範學院黨委副書記劉春同志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情況通報如下。

劉春同志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主要問題:一是違反《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規定, 超標準佔用辦公用房。 自2014年12月至2017年6月, 劉春任烏海市市委常委、海勃灣區區委書記期間,

一直使用海勃灣區黨政辦公大樓一間37平方米的辦公室和一間17平方米的辦公室, 兩辦公室總面積為54平方米, 超出規定標準24平方米。 二是違反《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 違規借用下屬單位車輛, 並超標準使用。 2016年6月, 劉春因其使用的車輛車況較差, 要求海勃灣區區委辦主任田寶和為其調配一輛性能好的車輛。 田寶和得知海勃灣區公安分局擁有備用車輛後, 便與該分局時任局長王燦發協商, 由該分局為劉春提供一輛性能好的備用車輛使用。 2016年8月3日, 由海勃灣區區委辦公室出具借條, 向海勃灣區公安分局借用一輛評估價為30.37萬元、排氣量為2.975升的車牌號為蒙C•TT009的帕薩特牌轎車供劉春使用,
直至2017年7月才將該車歸還海勃灣區公安分局。

2018年4月4日, 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研究, 決定給予劉春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責成烏海市紀委對海勃灣區區委辦主任田寶和及海勃灣區公安分局原局長王燦發進行批評教育, 責成烏海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對烏海市辦公用房使用情況進行進一步檢查整改。

劉春同志身為黨員領導幹部, 在黨中央反復強調要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馳而不息糾正“四風”和三令五申相關紀律要求的情況下, 仍然無視紀律, 我行我素, 頂風違紀, 充分反映出該同志政治站位不高, “四個意識”淡薄, 享樂主義、奢靡之風根深蒂固, 特權思想比較嚴重。 劉春同志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 教訓深刻,

影響很壞, 全區廣大黨員幹部一定要從中汲取教訓, 引以為戒, 警鐘長鳴。

全區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要認真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 充分認識“四風”問題的頑固性反復性, 繼續在常和長、嚴和實、深和細上下功夫, 以釘釘子精神打好作風建設持久戰, 鍥而不捨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 堅決糾正“四風”。 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轉變作風, 經常查表現、找差距, 堅持身體力行、以上率下, 形成“頭雁效應”。 全區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把監督檢查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執行情況作為重要任務和經常性工作, 一個節點一個節點堅守、一個問題一個問題突破, 扭住不放、寸步不讓, 管出習慣、化風成俗;要密切關注“四風”隱形變異、改頭換面等新動向新表現,

緊盯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嚴肅查處頂風違紀行為, 堅決防止反彈回潮、捲土重來;要結合集中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十種表現”, 緊密聯繫本地區、部門和單位實際, 既善於解決老問題、也善於發現新問題, 重點糾正一些領導幹部愛惜羽毛、回避問題、庸懶無為, 一些基層幹部不作為、亂作為、冷硬橫推問題;對表態多調門高、行動少落實差, 阻礙黨中央大政方針貫徹落實、人民群眾反映強烈、造成嚴重後果的, 抓住典型、堅決問責、形成威懾;要堅決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 教育引導黨員領導幹部正確對待和處理公與私、義與利、廉與腐、儉與奢、苦與樂、親與清的關係, 嚴格約束自己, 嚴格家教家風, 嚴格教育管理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
決不讓特權行為滋長蔓延, 以清新的廉潔之風, 促進黨風政風社風進一步好轉。

來源 | 內蒙古紀委監委

審核 | 徐東巍

編輯 | 宗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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