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似於之前在銀行取錢卻多吐出了錢的事件, 天上掉餡餅的事情又發生了!前段時間在南昌上班的小趙在發工資時發現單位發給他的不是平時的3000元, 而是30000元, 他的第一反應就是公司發錯了, 肯定是財務部多輸了一個零。
原本應當告知公司的小趙, 在經過了激烈的思想鬥爭之後沒有經受住誘惑, 於第二天辦理了離職手續, 打算帶著錢離開。
沒想到的是, 公司第二天便找到他要求退還多發的錢, 如不退還就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小趙只好將錢退還給了公司, 可以說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我們先不從道德層面來過多的對小趙的行為進行評判, 畢竟並不是每個人都受過良好的教育, 也不是每個人都擁有崇高的品德和良好的素質, 不是每個人在面對利益誘惑時能夠做到“坐懷不亂”。
那我們就從法律的角度來分析分析小趙的行為, 因為法律是最低的道德,
不當得利的含義
在法律上有一種事實行為叫做“不當得利”, 是指沒有合法根據, 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
小趙的情況是否屬於不當得利, 如果屬於, 那麼小趙作為受益人, 對受害人也就是公司具有返還財物的義務。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 不當得利有四個構成要件,
1. 一是一方獲得財產利益;
2. 二是他方受損失;
3. 三是受益與受損之間有因果關係;
4. 四是受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我們用此標準去衡量一下小趙的行為, 首先小趙獲得了財產的增加, 原本應當是增加3000, 現在卻是增加了30000, 其次單位帳戶因為給付行為多損失了27000元, 再次小趙27000元財產的增加是因為單位給付行為的失誤, 具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因果關係。
最後小趙在3000元的工資範圍內取得財產是有法律依據的, 依據是小趙與單位的勞動關係和勞動合同的約定, 但是多增加的27000卻是沒有合法理由的, 既不是獎金,
不當得利的後果
不當得利是一種債, 法律上叫做“不當得利之債”, 即因一方基於不當得利行為而形成的受益人對受害人的債務關係。 它造成的法律後果是債務的返還。
不論受益人是善意還是惡意的, 即不論受害人接受財物時是否知道缺乏法律上的依據, 都應當承擔返還原財產利益的義務, 也就是說小趙首先必須償還公司多支付的27000元, 如果該27000元已被消費, 單位仍然可以要求小趙以下列形式償還:
(1)因消費不當取得的他人利益而使自己節省的消費支出,
(2)因之取得的對第三人損害賠償請求權、保險金請求權、對價請求權等代償利益。
但是如果善意受益人原財產形態和上述衍生的現存利益不存在的, 可以免除返還義務。 這是善意和惡意的區別, 小趙在收款時他是不知道的, 但是他其後是知曉的, 因此自知曉之日起, 小趙成為了惡意受益人, 惡意受益人無論現存利益是否存在, 都需要返還, 並且還要返還由此獲得的一切利益。
因此無論如何,小趙都將錢退還公司,否則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訴。
民間有句俗語:“是你的跑不了,不是你的莫強求”,面對天上掉餡餅的利益,還是不要動歪腦筋,因為它原本不是你的,拿了也要還回去的。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 曹輝
因此無論如何,小趙都將錢退還公司,否則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訴。
民間有句俗語:“是你的跑不了,不是你的莫強求”,面對天上掉餡餅的利益,還是不要動歪腦筋,因為它原本不是你的,拿了也要還回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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