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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兵可恥,加強懲罰力度應現在進行時!

近日關於重慶璧山2名男子因拒服兵役被重罰的消息被推上了熱門。

據悉, 張某和賀某是自願報名參軍, 並且是經該區人民政府徵兵辦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合格,

於2017年9月批准入伍。 但是在服役期間, 兩人不願接受部隊紀律約束, 怕苦怕累思想嚴重, 以不適應部隊生活為由拒絕繼續服役, 多次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提出離隊申請。 其所在部隊、兵役機關和家長均反復做思想教育工作, 但他們仍拒服兵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其二人已構成拒絕服役違法行為, 因此, 對其二人實施處罰如下:

1、處以一次性經濟罰款10000元

2、政府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不得招聘錄用為國家公務員或職工

3、公安機關兩年內不得為其辦理出國(境)手續

4、在戶籍資訊系統“兵役狀況”欄注明為“拒服兵役”

5、教育部門兩年內不得為其辦理入學、升學和複學手續。

對於這樣的處罰結果, 反對者認為這樣的處罰太過嚴苛, 在他們看來當兵屬於個人自由, 完全有理由拒絕服役;支持者認為, 這樣的處罰結果是相當有必要的, 畢竟這樣逃役的行為若放到戰時就等同于逃兵, 其性質是相當惡劣的, 嚴重者甚至會進行槍決。

關於逃兵處置問題的相關條例早已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標注清楚, 第67條規定:

現役軍人以逃避服兵役為目的, 拒絕履行職責或者逃離部隊的, 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現役軍人有前款行為被軍隊除名、開除軍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

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雇用的, 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68條規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拒絕完成本法規定的兵役工作任務的, 阻撓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 拒絕接收、安置退出現役軍人的,

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為的,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並可以處以罰款;對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依法予以處罰。

逃兵可恥, 但是這樣的逃兵卻並不在少數, 比如在今年一月份的福建省福安市發佈的一則對兩名拒絕服兵役新兵的處罰通告。

此前, 媒體也曾報導過類似事例。 比如:

2011年4月, 武漢市江岸區政府下發檔對張某等3人拒服兵役實施行政處罰決定, 包括從2011年1月起兩年內,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 不得對其實施招聘和錄用;公安機關不得為其辦理出境手續等內容。

2012年12月,浙江省縉雲縣壺鎮鎮宮前村17歲的小李報名參軍,後因無法適應拒絕繼續服兵役。縉雲縣人民政府作出了罰款3萬元的處罰決定。

2014年7月,江蘇丹陽青年陳某入伍後怕苦畏難拒服兵役,被罰款8萬元,取消其家屬軍屬待遇,收繳全部優待金;不得複學;兩年內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國企職工及不得出國。

可見,這些年關於逃兵的新聞並不在少數,追其根源不難發現正是因為懲罰力度還不夠,逃兵存在僥倖心理。雖然進行了罰款以及職業限制,但是這僅限於小部分人可能具有威懾作用,但由於現在是市場經濟時代,這樣的懲罰力度根本不夠。筆者認為,現行的兵役法也應該與時俱進,在恰當時機進行合適的修改。軍隊不能成為想來就來想走就走的遊樂場,一支訓練有素的隊伍也絕對不允許有人亂風亂紀!

2012年12月,浙江省縉雲縣壺鎮鎮宮前村17歲的小李報名參軍,後因無法適應拒絕繼續服兵役。縉雲縣人民政府作出了罰款3萬元的處罰決定。

2014年7月,江蘇丹陽青年陳某入伍後怕苦畏難拒服兵役,被罰款8萬元,取消其家屬軍屬待遇,收繳全部優待金;不得複學;兩年內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國企職工及不得出國。

可見,這些年關於逃兵的新聞並不在少數,追其根源不難發現正是因為懲罰力度還不夠,逃兵存在僥倖心理。雖然進行了罰款以及職業限制,但是這僅限於小部分人可能具有威懾作用,但由於現在是市場經濟時代,這樣的懲罰力度根本不夠。筆者認為,現行的兵役法也應該與時俱進,在恰當時機進行合適的修改。軍隊不能成為想來就來想走就走的遊樂場,一支訓練有素的隊伍也絕對不允許有人亂風亂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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