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是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員工, 雙方簽訂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15年9月, 杜某因情緒抑鬱在家附近的醫院就診, 該醫院出具了建議休息半個月的診斷證明。 杜某將該診斷證明交給公司, 公司告知杜某, 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 必須開具三級甲等醫院的診斷證明才可以休病假, 否則視為曠工。 杜某覺得麻煩, 就沒有再去公司要求的三級甲等醫院開具診斷證明, 半個月後當杜某再次向公司提交診斷證明時, 被公司告知因未能提交三級甲等醫院的診斷證明, 按照公司規章制度曠工超過5天的,
很多用人單位為防止員工虛開病假證明“泡病假”, 規定員工只有持指定醫院或三級甲等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才能請病假。 然而, 用人單位單位的這種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實踐中, 無數的案例給出了一個明確的答覆:用人單位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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