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主動辭職,
是否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要具體分析員工辭職的理由
一.員工因公司原因辭職的,
公司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這裡的公司原因是指, 公司事先存在違法行為, 比如一些公司存在克扣員工工資, 少發、拖欠工資或不為員工繳納社保的行為, 在這種情況下, 員工可無條件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還可獲得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和第46條的規定, 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員工可以主動解除勞動關係, 同時公司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未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損害勞動者權益;
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同時存在法定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 或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二.員工因個人原因辭職的, 很難獲得經濟補償金
實務中, 員工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 基本上很難獲得經濟補償金。 比如一些員工以為了個人發展、出國求學等原因為由提出辭職, 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或仲裁機構一般都不會支持經濟補償金的請求。
根據《勞動法》第31條和《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如果沒有提前30天告知辭職, 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可能要承擔賠償責任。
在這裡, 小編提醒您, 關於勞動法規的具體適用, 有很多地方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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