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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武安首例組織考試作弊案宣判,這些人被判刑了

為了學員能順利通過駕駛考試

身為教練不僅沒有督促學員複習

反倒動起了“歪腦筋”

殊不知“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近日, 我市法院判處了首例組織考試作弊案。

2017年11月15日, 我市某某駕校被告人閆某等人利用無線攝像頭、耳機等工具, 幫助考生在駕校科目一考場進行考試作弊。

經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閆某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 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

經查, 閆某著手實施了犯罪, 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屬犯罪未遂, 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案發後, 被告人閆某認罪態度較好, 屬坦白, 可從輕處罰。 綜上, 最終判處被告人閆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並處罰金2000元。

考試是一種嚴格的

知識水準鑒定方法

考試的主要目的:一是檢測應試者對某方面知識或技能的掌握程度;二是檢驗應試者是否已經具備獲得某種資格的基本能力。

為了保證結果的公平, 考場必須要求有很強的紀律約束, 並且專門設有主考、監考等監督考試過程, 絕對禁止任何作弊行為, 否則將要承擔法律和刑事責任。 所以, 請大家一定要以此案例為戒, 遵守考場紀律, 對自己負責, 切不可投機取巧。

法律小講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4條規定:

【組織考試作弊罪】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 組織作弊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 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新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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