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上完班有工資拿, 勞動合同這事, 很多人並不在意, 就別說勞動合同期滿後的續簽問題了。
根據規定, 遇勞動合同期滿, 用人單位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己方的續簽意願, 若雙方同意續簽勞動合同, 應當在上份合同期滿前15日內辦理續簽手續。
可是在實際情況中, 對勞動合同期滿續簽這事, 用人單位方常常是能避則避, 能拖就拖, 而員工方也常常忘記自己的勞動合同即將期滿或者已經期滿。
用人單位方之所以對續簽勞動合同能避則避, 能拖就拖, 是因為他們以為拖上個一兩個月好像就賺到了似的, 其實你還不是得照付工資。
你可能會說, 這樣他就能隨便炒員工魷魚了啊, 而且如果發生勞動糾紛, 員工也沒辦法證明自己在他那工作。
並不是, 只要員工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的勞動關係, 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在勞動訴訟時也會得到支持。
具體的法律後果為賠償員工二倍工資並補簽勞動合同。
期滿後一年內未續簽, 如何賠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但是, 對續簽勞動合同而言, 因為用人單位已與勞動者訂立過勞動合同, 對續簽工作已有時間準備, 因此以上的“超過一個月”不適用於續簽情形, 應是:
用人單位自原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計算二倍工資的起算點為原勞動合同期滿的次日, 截止點為用人單位與員工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但起算點與截止點的時間差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由於在此期間用人單位還是每月支付員工月工資,
二倍工資差額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當月的應得工資, 不包括支付週期不為一個月的報酬, 如:
1、季度獎、年終獎、年底雙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結算的業務提成等支付週期超過一個月的勞動報酬;
2、一次性獎金,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津貼、補貼等未確定支付週期的勞動報酬。
期滿後滿一年仍未續簽, 如何賠償?如上所述, 計算二倍工資的起算點與截止點的時間差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這是為什麼呢?
因為勞動合同期滿後滿一年仍未續簽的情形, 應視為用人單位與員工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無需再針對滿一年後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賠付員工二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
如果某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後3年都沒有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
那麼單位首先需要賠付12個月工資給員工,
然後需立即與該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 就沒有合同到期一說了(但仍可約定解除), 今後員工就再也不用為合同續簽的事情“擔驚受怕”。
瞭解了上面我們講的這些勞動合同的續簽和賠償標準後,作為員工方,你就知道遇到這種情況應該怎樣合理索要補償,作為用人單位方,清楚了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你就不會再想要去故意不續簽勞動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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