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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起,舉報這些線索最高可得30萬元獎金

為了防範、制止危害國家安全活動, 保護、獎勵舉報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 重慶市國家安全局日前制定了《危害國家安全線索舉報獎勵辦法》, 自2018年4月15日開始實施。

危害國家安全線索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了防範、制止危害國家安全活動, 保護、獎勵舉報行為, 提升全社會國家安全意識, 共同維護國家安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安全機關對舉報危害國家安全線索的個人和組織(以下統稱舉報人)進行獎勵, 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危害國家安全線索包括:

(一)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

(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三)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 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

或者策動、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

(四)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

(五)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 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六)組織、策劃、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恐怖活動的;

(七)捏造、歪曲事實, 發表、散佈危害國家安全的文字或者資訊, 或者製作、傳播、出版危害國家安全的音像製品或者其他出版物的;

(八)利用設立社會團體或者企事業組織, 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九)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十)組織、利用邪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十一)製造民族糾紛, 煽動民族分裂, 危害國家安全的。

(十二)境外個人違法有關規定, 不聽勸阻, 擅自會見境內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者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重大嫌疑的人員的;

(十三)進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

第四條 舉報人可通過以下方式進行舉報:

(一)撥打國家安全機關12339舉報電話舉報;

(二)投遞信函向國家安全機關舉報(地址:重慶市渝北區紅錦大道65號, 郵編:401147);

(三)直接到國家安全機關舉報;

(四)其他法定舉報方式。

第五條 舉報人舉報內容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舉報對象明確、具體, 有違法事實、線索或初步證據;

(二)提供的證據或線索事先未被掌握;

(三)舉報的行為未經其他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條 舉報人所舉報的內容屬於國家安全機關管轄範圍並經查證屬實, 由重慶市國家安全局按規定對舉報人進行獎勵。

第七條 舉報獎勵的標準:

(一)對防範、制止嚴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偵破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發揮特別重要作用,

貢獻特別突出的, 給予10萬至30萬元獎金;

(二)對防範、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偵破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發揮重要作用, 給予5萬至10萬元獎金;

(三)對防範、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偵破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發揮較大作用, 給予1萬至5萬元獎金。

第八條 經由舉報線索調查發現新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違法主體的, 不再重複獎勵。

兩名以上舉報人先後舉報同一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 僅獎勵在先舉報人, 其他舉報人發揮特別重要作用的, 酌情予以獎勵。 兩人以上聯名舉報的, 獎金分配由舉報人自行協商, 協商不成的, 獎金平均分配。

第九條 舉報的線索符合獎勵標準的,

由國家安全機關通知舉報人領取獎勵金。

舉報人自接到或者應當接到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不領取獎金的, 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條 舉報人是個人的, 領取獎金時應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 委託他人領取的, 應當提供授權委託書、委託人及受委託人的身份證件原件及影本。

舉報人是組織的, 領取獎金時應當提交該組織出具的蓋有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簽章的委託書、受委託人的身份證件原件及影本。

第十一條 個人和組織發現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應當及時舉報。 舉報應當堅持實事求是, 依法舉報, 不得損害其他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利。

借舉報之名故意實施誣告陷害他人, 編造、傳播虛假資訊、謊報情況、故意騷擾等行為, 一經查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舉報人舉報的事實有出入,只要不是出於個人打擊報復,捏造事實,偽造證據的,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因舉報危害國家安全線索,本人或其近親屬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國家安全機關申請予以保護,國家安全機關應當依法採取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對舉報人的身份予以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披露舉報人的相關資訊。

舉報人應當保守所知悉的國家安全工作的國家秘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國家安全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4月15日起實施。

你關心的就是我們關注的

一經查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舉報人舉報的事實有出入,只要不是出於個人打擊報復,捏造事實,偽造證據的,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因舉報危害國家安全線索,本人或其近親屬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國家安全機關申請予以保護,國家安全機關應當依法採取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對舉報人的身份予以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披露舉報人的相關資訊。

舉報人應當保守所知悉的國家安全工作的國家秘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國家安全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4月1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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