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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會來了,提供有效線索舉報這個人,最高可得60萬元

機會來了, 提供有效線索舉報這個人, 最高可得60萬元

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懸賞執行公告(2018)川0108執懸1號


​本院在執行何洪濤與楊星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中,

因被執行人楊星拒不履行義務, 長期下落不明致使案件無法執行完畢。 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規定, 特發佈懸賞公告如下:

一、向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楊星下落線索, 成功找到被執行人楊星的, 獎勵舉報人伍萬元(小寫:50000.00)元。

二、向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楊星可供執行財產線索並執行到位的, 按比例支付獎勵金, 最高獎勵舉報人伍拾萬元(小寫:500000)元。

三、懸賞舉報期限一年: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止。

四、懸賞金由申請人在找到被執行人楊星或將提供的財產線索執行到位後15個工作日內支付。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獲得懸賞獎勵:

(一)舉報人舉報的財產或者財產線索屬於人民法院已經掌握的;

(二)舉報的財產屬於申請執行人已提供的, 被執行人已申報的, 人民法院或其他機關正在查封扣押的財產範圍的;

(三)舉報人使用非法或不正當手段獲取線索的;

(四)舉報人為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 包括正式幹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編制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

(五)舉報人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職務便利獲得資訊舉報的;

(六)法院工作人員或有舉證責任的人員與他人串通, 以舉報手段騙取懸賞獎勵的;

(七)舉報人為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請執行人的近親屬的;

(八)舉報人舉報的財產無法變現執行到位的;

(九)對同一財產在後舉報的, 舉報的時間以人民法院接到舉報的登記為准;

(十)舉報時本院已經執行完畢的, 以及依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原則, 其他不應支付懸賞獎勵的情形。

本院鄭重承諾:對舉報人的身份及相應資訊予以嚴格保密。

聯 系 人:王法官 樊法官

舉報電話:028-84139046 028-84139164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懸賞資訊

被執行人:楊星性 別:男出生日期:1982年1月10日

住所地:江蘇省丹陽市小康路8號公民身份號碼:321181198201100012

執行標的:16,014,664元執行案號:(2018)川0108執54號懸賞期限:一年(自公告之日起)懸賞條件:提供被執行人楊星下落資訊成功找到懸賞50000元, 提供可供執行財產資訊成功全案執行到位懸賞500000元。

舉報電話:028-84130212;028-84139164聯 系 人:王法官 樊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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