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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審理一起信用卡詐騙案:4萬多元換來徒刑一年十個月

大河報·大河用戶端記者 李春 特約通訊員 王國鋒 通訊員 于占琦 楊松播

很多人都有信用卡, 卻經常忽視信用卡的使用規範, 如果逾期金額較大, 時間較長, 往往會造成嚴重的後果。 有多嚴重?弄不好會被法院判刑!

近日, 汝州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信用卡詐騙案件, 被告人霍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被告人霍某某後悔莫及, 沒有想到信用卡逾期不還竟然要坐牢。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9月份, 被告人霍某某通過提供本人的身份證、工作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件在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交通銀行網點申辦了一張信用額度為10萬元的信用卡。

霍某某持該卡多次消費透支共計9萬餘元, 並按照銀行規定進行分期還款。 自2013年4月5日起, 霍某某出現逾期還款情況。 開卡銀行多次電話催收, 霍某某表示願意歸還, 但均未還款。 截至2013年6月3日, 該信用卡尚有本金41980.22元未歸還。 後霍某某離開杭州回汝州並更換手機號碼。 開卡銀行通過預留電話向霍某某的妻子韓某某催收還款, 並多次向霍某某住所地郵寄催收函, 但被告人霍某某仍未履行還款義務且至案發前已逾期三個月。

法院認為, 被告人霍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超過規定期限惡意透支信用卡, 數額較大, 並且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

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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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信用卡惡意透支的相關法規

那麼, 信用卡逾期不還, 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 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惡意透支, 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 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 數額較大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 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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